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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規定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負連帶責任|教育部|論文|造假來源:北京晨報(bào) 發(fā)布者:北京晨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7-17 09:02 浏覽次數:604
晨報訊 昨日,教育部公布《關於(yú)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爲的暫行處理辦法》,並(bìng)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該《辦法》規定,論文造假者,學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學位。
《辦(bàn)法》規定,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chù)理決定之日起3年内,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bìng)分别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bào)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辦(bàn)法》規定,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bìng)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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