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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調研嫖宿幼女罪存廢争議|嫖宿幼女

來源:成都商報(bào) 發(fā)布者:成都商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6-27 09:31 浏覽次數:691
   前日,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學術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官、檢察官和專家、律師等人在北京舉行瞭(le)一場關於(yú)“嫖宿幼女罪”的專題研讨會。記者在會上獲悉,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針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争議進行調研,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也曾表示會成立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調研。

  另據東方早報昨日報道

  早報(bào)記者 權義 發(fā)自北京

  昨日,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學術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官、檢察官和專家、律師等人在北京舉行瞭(le)一場關於(yú)“嫖宿幼女罪”的專題研讨會。早報記者在會上獲悉,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針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争議進行調研,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也曾表示會成立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調研。

  最高法回複:

  将調研細化審判标準

  2010年3月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向全國兩會提交提案将“嫖宿幼女罪”取消,以“強奸罪”論處。在昨日的研讨會上,受孫曉梅委托,主辦(bàn)方北京市衆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宣讀瞭(le)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辦(bàn)公廳當年給孫曉梅的回複函 ,兩個部門均稱将研究論證或調研該問題。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10年6月的回複中稱(chēng),這一問題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 ,有學者專家提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爲的客觀方面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奸罪論處(chù)。全國人大法工委将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研究論證。

  最高法辦(bàn)公廳也針對該提案回複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成立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調研,進一步瞭(le)解司法适用中的具體問題,在總結經驗、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标準,出台指導意見,規範司法适用,更爲有力地依法懲處嫖宿幼女犯罪,保障幼女權益。

  最高法在回複中稱,最高人民法院針對2004年至2005年的嫖宿幼女罪案件的生效判決進行瞭(le)研究分析,確(què)實存在更低審判機關對“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标準掌握不盡統一的問題,需要予以規範。“我院将結合您提出的在司法解釋中應明確(què)規定什麽情況下應按嫖宿幼女罪處理,什麽情況下應按強奸罪或者其他犯罪處理 ,什麽情況下不按犯罪處理,以便各地審判機關統一此類案件的審判标準的具體建議,進一步加快有關工作的進度,争取使指導意見盡早出台。”答複稱。

  衆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稱(chēng),全國人大法工委一負責人昨日在電(diàn)話中告訴她,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針對“嫖宿幼女罪”存廢的争議問題進行調研。

  檢察官說法:

  罪名本身自相矛盾

  北京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程曉璐在研讨會上稱,現在廢除嫖宿幼女罪之聲之所以這麽大,反映瞭(le)背後的一個社會現象 ,即極少數的所謂“公職人員”、有錢人、老師,對於(yú)幼女的性侵犯現象近年來確實有越來越多發的趨勢。

  不過程曉璐認爲,“不能說因爲這個罪的設置就使得對(duì)於(yú)幼女性侵犯的犯罪逐年升高,這與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設置沒有什麽直接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趙俊甫也認爲,現在媒體“一邊倒”地認爲“嫖宿幼女罪”有很多問題,“說是導緻瞭(le)諸多的對幼女保護不力,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值得商榷的”。他以貴州習水案舉例稱,雖然十名未成年人中有三人是幼女,但定罪結果中有些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 ,“罪刑並(bìng)沒有達到失衡的程度”。

  在司法實踐中,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隻有15年,而強奸罪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有觀(guān)點(diǎn)因此認爲嫖宿幼女罪不足以震懾加害人。

  程曉璐說:“從本身設置刑檔來看,包括罪名本身設置來看,也確確實實有一定缺陷,一方面刑法規定瞭(le)奸淫幼女罪是從重處罰的一種情形,對於情節惡劣的一些奸淫幼女的行爲,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方面又規定瞭(le)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爲,最高刑僅僅是15年有期徒刑。雖然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是出於對幼女的保護,從目前發展的角度來看,保護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刑法設置上一方面強調對奸淫幼女行爲從重處罰,但在最高刑檔的設置上又遠輕於奸淫幼女最高刑檔的設置。這使刑法罪名本身也存在著(zhe)自相矛盾之處,一會兒從重一會兒從輕,造成社會公衆對這個罪名的聲讨之聲一浪高過一浪也是情有可原。”

  程曉璐稱(chēng),“現有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多人或者多次進行嫖宿的 ,我個人認爲重罰優於(yú)輕罰,應當作爲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進行論處 。”

  司法部專家:

  立法要有人權意識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室司法人權研究室主任馮建倉(cāng)也認爲,嫖宿幼女罪在法典本身裏就有矛盾,因爲強奸罪裏幼女是沒有性承諾能力的,但是嫖宿幼女罪又間接承認瞭(le)幼女有性承諾的能力 ,造成刑法理論中間的内部混亂、思維的混亂以及理論上不能自圓其說。

  “在立法過程中,要考慮到性别意識,尤其涉及未成年人、婦女、幼女的這類特定人群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性别意識。”馮(féng)建倉(cāng)說。

  馮建倉(cāng)認爲 ,嫖宿幼女罪在制定罪名的時候就存在全局意識不夠的問題 。“一個新的罪名出來的時候,從(cóng)行爲人犯罪構成角度來分析,我們要同時考慮到受害人的一方,比如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問題以及可預見性的未來和現實的問題。”馮建倉(cāng)說。

  他說 ,司法部下屬的媒體最近針對“嫖宿幼女罪”的讨論非常多,“随著(zhe)實踐的發展,嫖宿幼女罪的弊端越來越顯示出來。當時總覺得嫖宿幼女罪從(cóng)立法考慮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從(cóng)它的犯罪構成的角度,可能這個罪獨立出來更有利,因爲它的量刑比較高。”

  馮建倉認爲,研讨會的主題不僅僅是該罪名是否廢除,更高的啓示是如何對待立法。馮建倉稱,不管将來修改任何一條法律,要有人權意識,嫖宿幼女罪從侵犯人身權利轉變(biàn)爲社會管理秩序,從罪名上來說,側重點轉移瞭(le)。

  中科院專家:

  罪名“污名化”未成年人

  中科院法學研究所屈學武教授則将“嫖宿幼女罪”稱(chēng)爲惡法,在屈學武看來應該盡快取締該名稱(chēng),建議並(bìng)入強奸罪或者改名爲“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罪”。

  屈學武解釋稱(chēng),未滿14周歲的少女,性心理、性器官都沒有發育成熟,更沒有性自由的表達(dá),刑法保護的意義應該是幼女的性生理 、性心理的健康權益。

  盡管有學者認爲,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的罪行要更重一些,嫖宿幼女罪的罪行起點爲有期徒刑5年,而強奸罪的罪行隻有3年。如果加害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更嚴重後果,一般案件中嫖宿幼女罪從(cóng)法律最低刑角度來看肯定是傾向於(yú)幼女的保護。

  屈學武稱(chēng),“嫖宿幼女罪”最大的弊端是對(duì)未成年人的“污名化”。

  “性工作現在還被我們國家立法爲非法行爲,我們的刑法並(bìng)不承認,斯德哥爾摩宣言上都提出瞭(le)幼女、兒童不能讓她們成爲賣淫的人,我們國家法律一定要禁絕這種行爲。而嫖宿幼女罪從法定意義上承認瞭(le)受害者是一名賣淫女 ,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更大。”屈學武說道。

  程曉璐在發表個人意見時稱(chēng),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設置從現在的情況來看確(què)實有些不合理之處。

  “嫖宿總是與嫖娼、嫖客等等這些詞聯系在一起。我覺得是帶有一定的封建殘留的色彩。還有所謂的嫖宿幼女就人爲地把幼女又區分爲所謂的良家幼女和有不良習性的幼女 ,所謂的良家幼女遭到強奸行爲,嫌犯就以強奸罪論處;有賣淫行爲的幼女,嫌犯就以嫖宿幼女罪論處,勢必確(què)確(què)實實造成幼女的不平等保護,甚至還在幼女當中劃分瞭(le)三六九等,也會引起社會上的民衆的廣泛不滿。罪名本身肯定有一些不科學、不合理之處 。”程曉璐說。

  北師大教授:

  應該做單獨立法

  程曉璐稱(chēng),從(cóng)現有的法律框架來看,要對嫖宿幼女罪進行嚴格界定,也就是說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要進行一個區分。

  “嫖宿幼女罪應當适用於那些幼女完全自願甚至是主動地提出通過賣淫獲取報酬,或者可能動機是爲瞭(le)解決一些生計問題,或者是出於其他的原因,應當嚴格限制於這個幼女是完全出於自願甚至是主動提出賣淫。如果行爲人是被迫賣淫而予以嫖宿,我認爲應當以強奸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強迫幼女賣淫之後又進行嫖宿,應當以強迫賣淫罪、強奸罪進行數罪並(bìng)罰。”程曉璐說道。

  北師大王志祥教授認爲,現在一種傾向性的呼聲認爲目前就應該把嫖宿幼女罪拿掉,納入到強奸罪當(dāng)中,是一個懶惰的辦(bàn)法,不是一個好辦(bàn)法。

  嫖宿幼女罪目前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奸淫的行爲,就是性行爲,另外一種是猥亵的行爲。刑法當(dāng)中專門規定瞭(le)猥亵兒童罪,這就說明瞭(le)我們在解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的時候,可以說對這幾個罪都做瞭(le)通盤考慮,比如猥亵兒童罪、奸淫幼女罪都做瞭(le)通盤考慮。

  王志祥的觀點稱,對於(yú)未成年兒童的犯罪行爲應該做單獨立法,相應地取消奸淫幼女行爲這樣一個條款,對於(yú)幼男和幼女進行同樣的保護,設立針對幼兒的兒童性侵害,以支付物質報(bào)酬爲手段、對兒童實施性侵害的從重處罰。

  最高法法官:

  建議把罪名情節細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趙俊甫在發表“個人意見”時也認爲,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從強奸罪中單獨分立出來之後,從立法和實際效果的角度來講,“目前來看不能不承認確(què)實是有問題”。他就此提出兩個建議,首先是保留該罪名,但不一定叫“嫖宿幼女罪”,是什麽罪需要科學界定,因爲“嫖宿”的說法不科學。第二,把這類罪名裏面的情節細化,比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叫做強奸幼女罪,以收買、付資的方法應該怎麽處(chù)理,把情形細化。

  針對外界的争議,趙俊甫表示,“如果我們經過司法調研認爲有一些的確(què)存在極重極輕的情形,可以提請立法機關在法定量刑情節的設置上多設置幾檔(dàng)量刑情節來适應實踐中複雜的情況,我覺得這個是比較可行的。”

  趙俊甫還表示,“嫖宿幼女”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除瞭(le)“嫖宿幼女”本身之外,還有很多的衍生的相關犯罪,如“介紹幼女賣淫的行爲、容留幼女賣淫、強迫幼女賣淫等等一系列問題”,把“嫖宿幼女罪”保留下來,“要比把它廢除瞭(le)更加符合世界範圍内的發展趨勢,體現對於(yú)幼女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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