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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政策法規今起實施 違規發放津貼責任人受罰|津貼|違規|補貼來(lái)源:人民網 發(fā)布者:人民網 發(fā)布日期:2013-08-01 09:47 浏覽次數:750
北京8月1日電 小微企業減稅新政,違規發放津貼補(bǔ)貼行爲追究責任人紀律責任,“營改增”稅率改革擴大試點(diǎn)……進入8月,國務院新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門規章将開始施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責任人需擔責 情節嚴重将降級或撤職 監察部網站12日發布《違規發放津貼補(bǔ)貼行爲處分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què),有違規發放津貼補(bǔ)貼行爲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bǔ)貼行爲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規定》所稱(chēng)津貼補(bǔ)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bǔ)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bǔ)貼、離退休人員補(bǔ)貼、改革性補(bǔ)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提出,将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bǔ)貼挂鈎,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bǔ)貼的,給予記大過處(chù)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chù)分。 《規定》提出,以發放津貼補(bǔ)貼的形式,變(biàn)相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強調,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bǔ)貼的,給予警告處(chù)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chù)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chù)分。 >>>新法速遞:《違規發放津貼補(bǔ)貼行爲處(chù)分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推行至全國 8月1日起,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yú)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在全國範圍内推行。按照《通知》規定,交通運輸業将适用於(yú)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适用6%稅率。從通知看,本次“營改增”稅率改革,一是擴大瞭(le)試點地區,二是擴大瞭(le)行業試點,如廣播影視服務被納入到試點中來。 >>>新法速遞(dì):《關於(yú)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今日起施行 差異化費率鼓勵長期持有基金 被稱爲“史上最嚴厲”的懲罰性基金費率——中國證監會發布修改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也自8月1日起施行,最重要的舉措就是向短期頻繁交易強制征收懲罰性贖回費。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實行市場(chǎng)化、差異化的收費費率,對短期頻繁交易特定類型基金的行爲收取懲罰性贖回費,鼓勵長(zhǎng)期持有。這也被視爲證監會防範基金投資短期化、穩定市場(chǎng)的重要一步。 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 還利於民 爲進一步落實政府職能轉變(biàn)的要求,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财政部、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出通知,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外國律師事務所辦(bàn)事處申請手續費和年檢費等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通知,各部委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1項,包括代發電報(bào)費、劍橋少兒英語考試費(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自行管理)、外國律師事務所辦(bàn)事處申請手續費和外國律師事務所辦(bàn)事處年檢費等。免征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業部門免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林業部門免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取消或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爲瞭(le)保障工作正常開展,通知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财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财政補(bǔ)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 >>>全文:關於(yú)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fèi)的通知 小微企業減稅新政今日起開始施行 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7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並(bìng)抓緊研究相關長(zhǎng)效機制。 此次出台的小微企業減稅新政,力度大、惠及面廣,可謂一劑小微企業發展的“強心針”“助力劑”。不僅将爲小微企業未來的發展減輕負擔、營造更爲公平的經營環境,對於(yú)當前中國經濟穩增長、保就業乃至長遠的戰略轉型升級都有著(zhe)重要的意義。 “之前公司每個月需要交稅500多元,現在免稅之後,一年能省下6000元左右。”四川達江木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毅告訴記者,2011年,他在永興成立瞭(le)自己的公司, 但是由於(yú)受到原材料和市場的影響,公司每個月的營業額都不是很穩定。忙的時候有十幾個人,閑的時候隻有幾個人。公司的運營也隻是勉勉強強能維持。周毅認爲,目前要扶持小微企業,最容易做的還是減稅,企業最盼的也是減稅。 海南出入境遊艇檢疫将提供快捷便利通關環境 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海南出入境遊艇檢疫管理辦法》将於(yú)今日起施行。《辦法》借鑒瞭(le)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别是澳大利亞、新西蘭、斐濟等國家對遊艇出入境檢疫、攜帶動植物管理的做法,提出瞭(le)遊艇出入境檢疫新舉措。 在檢疫地點方面,《海南出入境遊艇檢疫管理辦(bàn)法》規定,採(cǎi)取寬松、靈活的做法,允許入境遊艇在一般情況下可在口岸開放碼頭或者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的遊艇停泊水域或碼頭等地點實施。 此外,對來自非狂犬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的伴侶動物,經查驗證書符合要求且現場(chǎng)檢疫合格的,可以入境随行,無需在指定場(chǎng)所隔離檢疫30天;對來自狂犬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的伴侶動物屬於(yú)工作犬的,攜帶人提供相應證明的,可免於(yú)隔離檢疫。 《四川省消防産品監督管理辦法》今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産品監督管理辦(bàn)法》於(yú)5月20日經四川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将從今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即将施行的《辦(bàn)法》,滅火器、消火栓、防火門等消防産品都将實行流向信息管理制度,以便從源頭上控制不合格産品進入市場。生産者和銷售者應當如實記錄出廠産品的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進貨來源、銷售去向等内容,提供出廠和售出的流向證明,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ú)5年,否則将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質監、工商、消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産品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将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此外,《辦(bàn)法》還規定瞭(le)産品委托檢驗制度、質量信用檔案制度、不合格産品召回制度和建立省級“消防産品質量發布網絡平台”等内容。 廣州成第3個過境免簽城市 45國旅客享免簽 廣東(dōng)将對(duì)45個國家持有第三國簽證和機票的外國人在廣州口岸實行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廣州成爲北京、上海之後,中國第三個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的城市。 根據政策規定,目前,享受在廣州白雲機場(chǎng)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的國家共有45個國家:歐洲申根簽證協議國家共24個;歐洲其他國家像俄羅斯、英國、愛(ài)爾蘭等共7個;美洲國家6個;大洋洲、亞洲國家8個。 根據規定,這45個國家的公民,持有本人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有第三國或地區簽證和72小時内已確(què)定日期及座位,從廣州白雲機場(chǎng)出境前往第三國或地區的聯程機票,就可以不需要申請中國簽證,離開廣州白雲機場(chǎng),在廣東省内自由活動,過境停留72小時。 深圳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立法解決道德無力難題 全國首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将於(yú)今日起開始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一部文字非常簡明扼要的法規,全文僅千餘字,規定瞭(le)助人者不用自證清白,舉證責任由被救助人擔負。如果被救助人無法舉證,将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查實是誣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賠償(cháng)損失,嚴重的還将被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被救助人誣陷救助人的情況,《規定》指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爲的,依法予以行政處(chù)罰;經法院查證屬實的,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cháng)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武漢今日起施行輕微違停不開罰單先警告 8月1日起,武漢對非嚴管道路違法停車(chē)不開罰單先警告。根據新規,司機在全市40條嚴管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違法停車(chē),如對交通影響不大,同一台車(chē)每3次違停中,前2次警告處(chù)罰,第3次給予罰款處(chù)罰。 40條嚴管道路主要是二環線周邊(biān)主次幹道以及一些重要連通道路,如解放大道、琴台大道、中北路以及三陽路、體育館路等。在這些路段違停1次仍會被罰款。在非嚴管道路違停,交警将通過手機短信對車主予以警告。司機可登錄“武漢交管網”(www.whjg.gov.cn),注冊(cè)或更新機動車所有人的手機号等信息,可免費獲得違停短信提示服務。 據悉,司機違停若聽從管理人員勸阻並(bìng)及時駛離的,免於(yú)處罰;因雨雪等惡劣氣候、突發災害,緻司機違法停車的,一律不處罰。 汕頭:“裸官”不得擔任政府正職 《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bài)條例》(以下簡稱(chēng)《條例》)作爲内地首個表決通過和正式實施的預防腐敗(bài)專門法規,将從今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通過“利益沖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項報(bào)告制度”、“三公經費公開制度”等規定,強化瞭(le)對領導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條例》規定,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将不得擔任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職,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 “利益沖突”和“利益回避”制度明確(què)規定,領導幹部不許要求或指定錄用、提拔配偶、子女等親屬,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同時,領導幹部的配偶與子女,也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從事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經辦(bàn)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 而縣處級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每年書面報(bào)告婚姻變(biàn)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财産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監察機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bào)告不實或者報(bào)告事項發生重大異常變(biàn)動的,有權展開核查。 (原标題:一批政策和法規今起實施 違規發(fā)放津貼責任人受罰(f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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