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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公積金繳納相差600倍 被指濟富不濟貧|公積金|濟富|濟貧來源: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1-27 09:25 浏覽次數:634
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市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樣體現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上。對青島(dǎo)多個行業的調查發現,有的單(dān)位爲其員工一個月繳存五六千元,有的則隻有一兩百元,不同行業之間公積金繳存額度相差70倍。“繳得少用不起、繳得多有富餘”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70倍在現實語境中還是一個保守的數字。此前,山東(dōng)2006年度審計報(bào)告顯示,中國網通山東(dōng)省分公司職工月人均繳存住房公積金6389元,而濟南一家普通企業職工月人均繳存隻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 作爲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bǔ)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bǔ)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bǔ)貼”,從(cóng)而讓普通職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它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卻陷入“濟富不濟貧”怪圈。福利好的單位,員工收入本來就高,不存在購房難題,卻可以多繳公積金來從(cóng)中漁利;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要麽沒有住房公積金,要麽因爲繳費少、貸款難,依舊難圓安居夢。 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這樣的公積金“倒挂”非但不能起到調(diào)節收入分配、保障弱勢群體的作用,反而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當(dāng)公積金異化爲“富人基金”,淪爲少數利益既得者的“提款機”,這顯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和社會公平,亟待反思和解決。 其一,應控高提低,走向全覆蓋。作爲一種政策性的購房支持,住房公積金應更多地爲中低收入階層“雪中送炭”。當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礎上,進一步“控高提低”,從而縮小繳存差距。還要明確(què)上限,取消“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部分計征個稅”的口子。這一規定看似打擊瞭(le)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爲,卻給壟斷行業高收入開辟瞭(le)“後門”。能夠超出比例多繳公積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體,公積金沒有理由爲其“錦上添花”。同時,提高下限,擴大覆蓋範圍,從“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轉變,讓進城務工人員、企業臨時工、自由職業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 其二,高存低貸,增強福利性。公積金“劫貧濟富”的另一個表現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樣繳存,但由於(yú)沒有能力貸款,享受不到低息優惠,卻遭受低息損失。有學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貸”的利率規則,實行“高存低貸”,即公積金存款利率高於(yú)銀行存款利率,貸款利率要低於(yú)銀行貸款利率。這樣一來,低收入者即使不貸款也不會産生利息損失,同時也堵上瞭(le)拿低收入者利息損失補償高收入貸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訂法規,鑄造“達摩劍”。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頒(bān)布實施的,距2002年修訂也過去瞭(le)10年,其間暴露出的問題,亟待二次修訂完善。比如,條例隻規定瞭(le)“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罰則,卻沒有涉及多繳公積金的行爲,這無疑給瞭(le)一些壟斷企業擅自提高繳存比例的底氣。今年,住建部已啓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的前期工作,唯有強化對監管的制度化約束,提高違規法律成本,才能規範公積金制度,避免其淪爲變相福利。 (原标題:公積(jī)金不該(gāi)“濟富不濟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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