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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活動|民政部|基金會|營利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7-30 09:27 浏覽次數:650
本報(bào)訊 不論是草根組織,還是“正規軍”,隻要是非營利活動都可以獲得基金會的資助。民政部網站昨天公布《關於(yú)規範基金會行爲的若幹規定(試行)》,根據該《規定》,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爲目的開展的活動。
非營利活動均可資助 今年4月24日,《規定》(征求意見稿)曾公開征求意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chuàng)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爲目的開展的活動這一問題是當(dāng)時意見比較集中的幾個問題之一。 鄧國勝說,鑒於(yú)目前我國許多草根組織是在工商部門注冊(cè)(無法在民政部門注冊(cè)),因此如果實行“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的規定,将會影響基金會對一些未在民政部門注冊(cè)但仍然從事非營利活動的組織的資助,因此印發的《規定》将“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改爲“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爲目的開展的活動”。 “不看機構性質,隻看活動性質”的資助方式在鄧國勝看來,更爲合理,也更符合中國國情,基金會資助的目的是協助其開展公益活動,如果營利組織並(bìng)不從中謀利,那麽這種資助行爲也無可厚非。鄧國勝認爲,這是對草根組織參(cān)與公益活動的一種政策鼓勵。 《規定》同時要求,爲規範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爲,基金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dāng)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chéng)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的當(dāng)事人的合法權益。 須定期公布收支明細 民政部表示,此《規定》适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規定》就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衆公布的信息進行瞭(le)明確,並(bìng)提出基金會内部制度的公開不再區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都應當予以公開。 按照民政部要求,基金會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時,應當(dāng)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布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diào)整的,應當(dāng)及時向公衆公布調(diào)整後的計劃。 同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爲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布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yú)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瞭(le)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布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yú)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禁與商業機構“有染” 《規定》要求,基金會不得将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yú)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chǎn)用於(yú)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chǎn)品和品牌;不得爲企業及其産(chǎn)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同時,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産(chǎn)包括無形資産(chǎn)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dāng)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規定》要求,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yú)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chǎn);不得以高於(yú)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産(chǎn)品和服務。 “去年發生的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降低瞭(le)公益機構的公信力”,鄧國勝認爲,正因爲此,所以此次規定中明確(què)劃分瞭(le)基金會和商業機構“不得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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