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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緻22人死亡爆燃事故6名責任人一審獲刑來源:新華(huá)網 發(fā)布者:新華(huá)網 發(fā)布日期:2011-06-21 09:48 浏覽次數:955
新華網南京6月20日電(diàn) 南京緻22人死亡爆燃事故6名責任人一審獲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關區人民法院、溧水縣人民法院20日分别對南京“7·28”事故三起關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六名責任人分别被判處(chù)3至9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28日,位於南京市栖霞區邁臯橋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發生地下丙烯管道洩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爆燃點周邊部分建(構)築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栖霞區政府邁臯橋街道辦(bàn)事處原主任施靖在組織拆遷南京塑料四廠地塊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導緻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洩漏並(bìng)爆炸,繼而引爆附近的中華飯店,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下關區人民法院認爲,栖霞區房屋拆遷安置辦(bàn)公室原主任朱廣源在明知栖霞區政府邁臯橋街道辦(bàn)事處未辦(bàn)理拆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應被告人施靖的請求,違反工作職責和程序,擅自決定以栖霞區拆遷辦(bàn)的名義對南京塑料四廠地塊發布拆遷通知,並(bìng)由栖霞區拆遷辦(bàn)拆遷安置科原科長王有道具體落實;王有道明知上述實情,仍然違規予以辦(bàn)理。此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溧水縣人民法院認爲,工程隊負責人邵殿軍在無拆遷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承攬南京塑料四廠地塊建築物的拆除工程,並(bìng)組織董來榮及方強鋒等人進場(chǎng)施工。董來榮擅自指揮方強鋒操作挖掘機進行地下挖掘;方強鋒在發現地下不明管線時,仍用挖掘機抓頭清理不明管線上的塵土,将丙烯管線抓破,從而釀成事故。此三人的行爲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法院一審(shěn)判處(chù)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5名被告人則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被判處(chù)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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