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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案可視案情變更強制措施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5-17 09:38 浏覽次數:917
本報訊 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級法院下發通知,要求每個法院報送該院所收的頭兩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導案例的形式,發布供各院參考。對於(yú)醉駕案件已經採(cǎi)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發瞭(le)通知,該通知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chē)的行爲常見多發,各院應高度重視,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慎重穩妥。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法院,在收到案件後,對拟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案件,盡量先向相關部門瞭(le)解相關的具體案情,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溝通瞭(le)解案件情節的輕重。 昨天,市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通知,向本市各級法院下發瞭(le)有關醉駕入刑的具體執行通知。通知稱刑法修正案(八)已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bìng)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将此犯罪確定爲危險駕駛罪。 市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爲犯罪處(chù)罰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駕案件,向市高院上報(bào)。市高院收到後,再上報(bào)給最高人民法院。 據瞭(le)解,在收到市高院上報(bào)的案件後,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中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将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進行發布,供各級法院參照試用。 市高院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如果報(bào)請的醉駕案件中,存在已經採(cǎi)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證程序合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zhǎng)、北京市法學會顧問陳澤憲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變(biàn)更強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讀 爲何“抓瞭還能放” 輕罪可取保候審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發的通知中稱,如果上報的醉駕案件已經採(cǎi)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有輿論認爲,抓瞭(le)的人還能放,會不會存在“走後門”、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zhǎng)、北京市法學會顧問陳澤憲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變(biàn)更強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實際上這個權利不是給予某個人的,而是我國法律中保護所有被告人的一條。 陳(chén)澤憲說,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爲有罪,因此審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的一種做法。對犯有輕罪的被告人,允許其在審判前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在保證不逃避偵查、随傳随到的情況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審判。因爲醉駕屬於(yú)輕罪,因此特意做此規定。這種做法既可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有利於(yú)節約國家資源。 會否影響判決結果 最高法隻做研究不做判決 對於(yú)向上級法院上報(bào)案例,有人擔憂會不會因此拖延醉駕案件的醉駕時間,或者判決結果受到上級法院和最高法的幹擾影響。 對此,陳澤憲表示,基層法院上報案例,並(bìng)不是由上級法院決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經判決的案件上報,最高法從中找到有規律性的、程度有差異的各種情形,爲将來的研究作基礎。況且醉駕屬於(yú)輕罪,尚沒有達到需要最高法決定刑期的标準。 在最高法的調研結果和具體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於(yú)檢察機關已經起訴過來的案件,能不能給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級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發揮自由裁量權來決定,而不會針對某一個具體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層(céng)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無罪,除非判決存在錯誤。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總則中關於(yú)“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權時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釋權 最高法有權出台司法解釋 有媒體質疑,“醉駕入刑”的法律解釋權最終應該(gāi)歸(guī)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 對此,陳澤憲稱,不用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讨論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釋權。出台司法解釋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個法律出台後,最高法都要會同最高檢確(què)定罪名,出台與之相适應的文件以利於(yú)法律的實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釋,對其中的具體條款作出解釋或規定其适用原則。 ■律師說法 並非爲“特權”醉駕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師事務所針對(duì)最近熱議的醉駕入刑問題開展研讨會。有法學專家表示,並(bìng)不是有錢、有權就能逃避醉駕入刑,目前的醉駕案例中還沒有醉駕者的身份是官員。 官員多有專職司機 阮齊林教授說,在最高法副院長(zhǎng)張軍有關醉駕並(bìng)非一律入刑的言論出來後,公衆擔心這是給官員醉駕和特權醉駕留下口子。實際上,我國處級以上的官員都可以配有專車,有專門的司機駕駛,雖然不排除有個别的官員醉駕,但這種情況並(bìng)不多。而級别較低的官員比較珍惜自己的職位,在可能面臨醉酒駕車時也會很慎重。從目前公開的醉駕案例中可以看出,還沒有醉駕者的身份是官員。 朱勇輝律師說,其實公衆質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對(duì)司法機關信任的缺失。因此,在醉駕入刑的問題上,更需要司法機關透明和公開,讓公衆能明白和逐漸接受並(bìng)不是有錢、有權就能逃避醉駕入刑。 醉駕案應寬嚴相濟 北京師範(fàn)大學教授盧建平表示,現在提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結合具體案件的醉駕案情來定罪,以體現寬嚴相濟,這是符合邏輯(jí)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阮齊林教授說,中國的刑罰本身是行政處(chù)罰與刑事處(chù)罰相結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不認定爲犯罪,這是刑法總則的明確(què)規定,具體的醉駕入刑标準,還需要經過一定的司法實踐和摸索。 抓醉駕“過於積極” 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宣東稱(chēng),醉酒駕駛發生的嚴重後果讓全國人民對醉酒駕駛深惡痛絕。新的罪名開始實行後,在全國各地掀起抓醉駕第一人的熱潮。“在執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見。”宣東認爲,對醉駕進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問題上不能擴大化、簡單(dān)化和情緒化。 ■近期醉駕案例 ◎5月5日,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侯光輝拘役4個月,並(bìng)處罰金2000元。被抓獲時,侯光輝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23.7mg/100ml。這是媒體報(bào)道的全國首例已宣判的“醉駕入刑”案件。 ◎5月1日淩晨,25歲的内蒙古司機李俊傑醉酒駕車(chē)行至東(dōng)城區朝陽門橋時,被民警查獲。李俊傑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59.64mg/100ml。此人是北京市醉駕被拘留的第一人。該案今天下午在東(dōng)城法院開庭審理。 ◎5月2日0時10分許,郭術東駕車(chē)經過北京房山區碧桂園小區路口處(chù),緻三車(chē)連撞。經鑒定,郭術東血液中酒精濃度爲153.2mg/100ml。5月9日,房山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chù)郭術東拘役4個月,處(chù)罰金2000元。 5月9日22時許,高曉松醉酒後駕駛英菲尼迪牌越野車(chē)發生交通事故,緻四車(chē)追尾、三人受傷。高曉松血液内酒精含量爲243.04mg/100ml。該案今天下午在東(dōng)城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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