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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解釋權引争議司法自由裁量或導緻腐敗

來(lái)源:人民網 發(fā)布者:人民網 發(fā)布日期:2011-05-16 09:38 浏覽次數:1005

 

 

誰有權解釋“醉駕入刑”?

最高法副院長張軍要求醉駕入刑應慎重,媒體稱該法條不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厘清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關於(yú)“醉駕入刑”的規定因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而廣受關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紛紛出警 ,開展打擊醉駕行動。各地“醉駕入刑第一人”經媒體報(bào)道,亦陸續進入大衆視線。

5月9日晚,知名音樂人高曉松北京街頭醉駕撞車(chē)被拘,更是将輿論的關注點(diǎn)推向高潮。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zhǎng)張軍指出,各地法院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爲隻要達到醉酒标準駕駛機動車(chē)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聲音迅速被解讀(dú)爲“醉駕未必入刑”,引發(fā)社會各界熱議。

争論的焦點是:“醉駕入刑”的司法解釋和标準應由誰來制定?附帶(dài)條件的“酒駕入刑”會不會助長(zhǎng)執法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zhǎng)張軍 :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爲隻要達到醉酒标準駕駛機動車(chē)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焦點一 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釋權歸誰?

分析媒體、網民對(duì)“醉駕入刑”問題的讨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gè)問題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釋權到底歸誰?

記者認爲,這一問題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立法法第一節立法權限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y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què)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 ,需要明確(què)适用法律依據的。從這個角度分析,對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标準理解”無疑應當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中國青年報(bào)》署名評論也認爲 ,對“醉駕入刑”條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條文的本意。顯然,它已經屬於(yú)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而言 ,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進行厘清,而應由立法機關自身來釋明法意。

在記者看來,從立法階段就開始的“醉駕入刑”要不要有情節輕微、嚴重之分的大讨論,實際上體現瞭(le)當前法治化進程仍在逐步深入的過程中,法律和執法銜接的可操作性問題。但在執法層面百分之百地忠於(yú)立法時,立法機關的本意是最重要的,這關系到從基層民聲上升爲國家意志——法律的過程的神聖和嚴肅性。

焦點二 附帶條件會否助長執法不公?

這場(chǎng)大讨論引發的第二個追問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附帶條件的“酒駕入刑”會不會讓法律變(biàn)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法不公?

《新華每日電(diàn)訊》刊登署名評論認爲,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後果而定,那麽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後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系,視情節、後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dāng)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爲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後果嚴重得多。

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認爲,在參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論中,是否将醉酒駕駛列爲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議。反對者認爲打擊面過大,喝酒的人因爲一次醉駕就獲刑太過嚴苛;而支持者則認爲醉酒駕駛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亂和傷害。最終,立法者更多地採(cǎi)納瞭(le)後者的意見,且對危險駕駛罪沒有規定其他附加條件。

消弭醉駕入刑執法争議亟須細化法律,法律界人士亦呼籲進一步細化關於(yú)醉駕入刑的規定。高銘暄認爲,什麽情況下屬於(yú)“情節輕微”並(bìng)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爲唯一的判定标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新聞鏈接]

全國各地醉駕獲刑第一人

河南:侯光輝 5月5日下午4時,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侯光輝拘役4個月,並(bìng)處罰金2000元。被抓獲時,侯光輝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23.7mg/100ml。這是見諸媒體報(bào)道的全國首例“醉駕入刑”判決。

北京:郭術東 5月2日0時10分許,郭術東駕車(chē)經過北京房山區碧桂園小區路口處(chù),緻三車(chē)連撞。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術東血液中酒精濃度爲153.2mg/100ml。郭術東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chù)拘役4個月,罰金2000元。

浙江:胡某 5月1日下午3時30分左右,胡某開著(zhe)小轎車,在瑞安市塘下鎮一交叉路口撞翻一輛正三輪摩托車,緻5人輕微傷。經交警檢測(cè),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21mg/100ml。胡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處罰金2000元。

湖南:高某 5月9日,郴州市北湖區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拘役3個月,並(bìng)處罰金3000元。經檢測,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接近醉酒駕駛标準的近三倍(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yú)、等於(yú)80mg/100ml,規定爲醉酒駕駛)。當日,郴州另兩起醉駕案件的被告人戴某、劉某也被一審分别判處拘役兩個月、一個月,並(bìng)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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