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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繼承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5-13 09:47 浏覽次數:885
本報訊 昨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的公衆意見。草案規定瞭(le)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bìng)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将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bǔ)繳至滿15年。對於(yú)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yú)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将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què)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fèi)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爲瞭(le)規範管理,草案明確(què)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què)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què)瞭(le)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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