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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法拟大修:政府不執行判決可拘留官員來源:新華(huá)網 發(fā)布者:新華(huá)網 發(fā)布日期:2013-12-24 09:52 浏覽次數:768
北京12月23日電 作爲一部被稱爲“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訴訟法在頒布實施20多年之後面臨首次大修。23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專家表示,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於(yú)排除我國目前“民告官”的種種法律障礙(ài)和困難,保障官民争議解決法律渠道的順暢将發揮重要作用。 行政機關不得幹預、阻礙法院立案 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職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讨要個說法。而法院卻以“領導說不立案”爲由讓他們吃瞭(le)閉(bì)門羹。 當前,我國行政訴訟面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問題,“立案難”,須著(zhe)力破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産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緻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一些地方出現瞭(le)“信訪不信法”的情況。 爲暢通行政訴訟的入口,修正案草案開宗明義首次增加規定,明確(què)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幹預、阻礙(ài)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實踐中,行政機關幹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況較多,特别是對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案件的起訴。”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由於(yú)時代的局限,行政訴訟法當時確(què)立的規則、制度以及理念與我國當下民主法治和改革發展的現實多有不适應之處,引發種種弊端。 針對“立案難”,修正案草案強化瞭(le)法院受理程序約束,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時當場予以登記,並(bìng)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bìng)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爲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還明確瞭(le)法院的相應責任,增加規定:不接收起訴狀的,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責令改正,並(bìng)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次法律修改明確(què)瞭(le)公正司法、監督行政的原則和宗旨,明確(què)瞭(le)行政訴訟應有的要義,使其回歸法律本位,是這次修改的一個亮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說。 擴大受案範圍,可口頭起訴 出於(yú)多方面考慮,我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作瞭(le)較爲嚴格的限制。 姜明安介紹,許多行政行爲,如抽象行政行爲,内部行政行爲,涉及公民政治權利、勞動(dòng)權、受教育權等行政行爲,即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現行行政訴訟法明確(què)将其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或未将其明確(què)列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内,受害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爲進一步保障當(dāng)事人起訴權,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擴大瞭(le)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擴大受案範(fàn)圍是總體趨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爲,草案進一步明確(què)列舉具體行政行爲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沒有明確(què)規定而不予受理。 “但由於(yú)目前的受案範圍隻限於(yú)受理侵害人身權、财産權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參與權、知情權等權利無法獲得保護。行政合同、給付行政等新型的行政行爲也沒有列舉全面,造成受理和審理的障礙(ài)。”王敬波建議将行政争議都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以行政行爲或者行政争議作爲受案标準。 爲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修正案草案還明確瞭(le)可以“口頭起訴”: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bìng)告知對方當事人。 “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採(cǎi)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què)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異地管轄,減少行政機關幹預審判 今年6月3日,山東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le)一起23名村民共同訴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山東省開展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試點(diǎn)工作以來,首起異地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爲瞭(le)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幹預,修正案草案增加瞭(le)規定: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què)定若幹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王敬波認爲,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級别管轄、地域管轄等一般标準的規定,不同程度地沿襲瞭(le)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zhe)差異,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對行政訴訟的影響很大,影響瞭(le)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 “這一修改,對於(yú)行政審判擺(bǎi)脫地方幹預,實現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姜明安在肯定修改的同時還指出,僅有這一舉措是不可能完全解決地方幹預問題的,還必須進行司法機關人财物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 還有專家指出,目前絕大多數基層(céng)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比較少。建議将基層(céng)法院行政案件一審管轄權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好能擺(bǎi)脫地方行政機關的幹預、影響,另一方面能集中審判力量去審理案件。 不執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 對老百姓來說,告官難,打赢瞭(le)官司,執行更難。當(dāng)前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較爲突出。 “相對人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瞭(le),法院判決撤銷違法行政行爲,或者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賠償(cháng)相對人損失等,行政機關就是不執行判決,相對人雖然勝訴,但其耗費大量時間、财力從法院獲得的一紙判決書隻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姜明安坦言。 針對(duì)執行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duì)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将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 “這一規定對(duì)於(yú)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王敬波說。 姜明安認爲,因爲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适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能夠採(cǎi)取其他措施保證執行的就盡量不要适用拘留。因此僅限於(yú)“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也是适當的。 “總之,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許多規定過時、不合理,不适應現代市場(chǎng)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其修改勢所必須,勢所必然。”姜明安強調(di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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