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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将修改 補償标準可能提10倍|征收補償|補償标準|土地交易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1-29 09:16 浏覽次數:551
集體土地征收補(bǔ)償(cháng) 制度修改獲國務院通過 草案将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征收補(bǔ)償(cháng)标準是修法焦點
在昨天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讨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bǔ)償制度作瞭(le)修改。會議決定将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内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補(bǔ)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爲現行标準的10倍。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也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bǔ)償條例》的盡快出台鋪平瞭(le)道路。 □修法背景 爲補償條例制定鋪平道路 今年年初,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沈陽市召開。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要重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補(bǔ)償條例。今年7月,有消息稱,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bǔ)償條例》已上報(bào)國務院。 而在條例頒(bān)發前,必須先修改土地管理法,才能制定條例,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均表示,修正案(草案)獲通過,“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推進到瞭(le)關鍵性的一步”。 □焦點前瞻 修改内容爲提高補償标準 對於(yú)此次會議透露出的修改信息,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於(yú)建嵘表示,應該隻涉及提高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bǔ)償,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交易主體等改革。 姜明安推測,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bǔ)償制度作瞭(le)修改,應該是修改瞭(le)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bǔ)償。土地補(bǔ)償費和安置補(bǔ)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 征收補償标準至少提10倍 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bǔ)償标準作瞭(le)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bǔ)償?對此,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還不知道修改細節,但征收補(bǔ)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bǔ)償值的至少10倍。 姜明安稱,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複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bǔ)償費和安置補(bǔ)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chǎn)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bǔ)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bǔ)償不足100塊錢,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見。 姜明安舉例說,政府以一畝地6萬元的價格征收後,轉手就可以通過招拍挂賣給開發商,價值600萬元,巨大的價差導緻瞭(le)矛盾頻發。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補(bǔ)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bǔ)償。 □改革趨勢 ■關鍵詞·交易主體 未來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 在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礎(chǔ)上,多名業内專家表示,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後農民可稱(chēng)爲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爲地方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稱,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隻是補償的問題,未來還要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的問題。目前,大量的土地搞開發,有的並(bìng)不是爲瞭(le)公共利益。而依據現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須征收。姜明安稱,未來土地流轉應該是兩個途徑,其中20%—30%的搞征收,如地鐵、高速公路建設等;70%—80%應該是市場交易,比如用於商業住宅開發、重大項目建設等。 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楊遴傑也表示,征地制度改革有兩種思路,一種是縮小征地範(fàn)圍,讓農民可以流轉自己的部分集體土地;二是提高農民土地收益的比例。不過(guò),他更贊同縮小征地範(fàn)圍、讓部分集體土地自由流轉的改革方向。 ■關鍵詞·利益分配 以交易稅調節農民賣地收入 如果一畝地賣瞭(le)600萬元,是否600萬元全部給農民就合适?姜明安教授稱,改革也並(bìng)不是這樣的思路。在農民成爲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後,将通過征收土地交易稅,調節農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舉例稱(chēng),如果所有賣地的錢都給(gěi)農民,政府就沒有資金改善醫療、民生建設等方面,所以600萬的賣地錢,征收土地交易稅300萬元,農民還是樂意接受的。這樣的做法,減少矛盾,政府也有獲利。 姜明安教授認爲,目前政府壟斷土地還導緻瞭(le)土地财政,並(bìng)推高瞭(le)地價和房價。他表示,如果允許農民成爲土地市場的交易主體,多個主體之間有競争,地價反而不會這麽高,房價也就不會這麽高。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楊重光也表示,農民交換土地,政府用稅收的辦法獲得财政收入,就解決瞭(le)财政吃緊的問題。對於(yú)如何征稅,他稱應進行系統科學的研究,不光要考慮賣地農民的收益,同時要通過稅收平衡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有的地方城市化發展快,農民賣地獲益太高,也不合理。” ■關鍵詞·農民保障 農民城市化同步土地城市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未來(lái)土地制度改革的趨勢,是要讓失地農(nóng)民有保障,讓農(nóng)民與土地一起實現城市化。 王錫鋅表示,土地征收補(bǔ)償(cháng)制度修改,有兩個基本的原則必須遵守。首先,土地征收是城市化發展帶來的,要保證被征地的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有發展。其次,要有更多的利益向被征地農民傾斜,在土地管理法修訂中,要通過機制反映出來對農民傾斜利益。 王錫鋅認爲,過去集體土地的征收是各個地方制定的補(bǔ)償标準制定,實行“一口價”,而一口價又是按照農業用地的價值來補(bǔ)償,與實際價值相差很遠,這是血拆和拆遷自焚事件多發的主要原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補(bǔ)償标準時,要将土地與同類、同區域、同時間段的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做類比,如果被征收以後被用作建設用地、重大工程,應該參(cān)考基本的建設用地的地價,将更大比例的收益分配給農民。 王錫鋅表示,未來土地的城市化應該與農民的城市化同步。因爲土地對(duì)農民來說不光是一種資源,還是一種生産(chǎn)資料,還有社保功能,要考慮如何解決農民失去土地之後的培訓、就業、社保等,不能在征地後,将所有人員安置問題甩給社會。 此外,姜明安和於(yú)建嵘均提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應首先規定好農民對於(yú)集體土地的權利,對農民集體土地進行確(què)權。“明確(què)農民如何集體所有土地”非常重要。 □記者觀察 修土地管理法已到最後時刻 在今年全國兩會閉幕會上,溫家寶總理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将制定並(bìng)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事實上,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已經提瞭(le)多年,矛頭集中在征地制度改革上。 去年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瞭(le)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但該條例未能涉及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問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bǎo)在常務會議上表示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去年4月5日的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溫家寶(bǎo)總理重申瞭(le)以上要求。 今年3月14日,溫家寶(bǎo)總理在全國兩會閉幕會上承諾,将制定並(bìng)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 明年,本屆政府任期将結束,完成條例的制定,土地管理法的修訂(dìng)幾乎已到瞭(le)最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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