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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副主席:協商民主比西方民主隻講競争好|協商民主|政協|人民民主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者: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1-28 09:58 浏覽次數 :698
   人民民主平台更廣闊(協商民主在實踐②)

  ——訪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會長鄭萬通

  十八大報(bào)告第一次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一論斷(duàn)的提出有怎樣的曆史邏輯和現實邏輯?對人民政協事業的發展,對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具有怎樣的意義?

  3年前,廣東省廣州市出台瞭(le)全國第一個政治協商規程,有評論指出,這标志著(zhe)政治協商走向制度實踐。3年實踐,廣州有怎樣的經驗與啓示?

  本版刊發的專訪和報(bào)道對(duì)上述問題作出回答,敬請關注。

  ——編(biān) 者

  協商民主制度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和豐碩成果

  問:協商民主的概念,對(duì)很多人來說有些陌生,您能否梳理一下它在中國的發展曆程?它的明確(què)提出有什麽重要意義?

  答:十八大報告首次確認“協商民主”概念,並(bìng)在此基礎上確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概念,進而對“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進行規劃和部署,集中體現瞭(le)中國共産黨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集中體現瞭(le)中國共産黨人在中國民主制度選擇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協商民主的確(què)立,是對毛澤東協商建國思想與實踐的繼承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标志著(zhe)協商民主這種新型的民主形式開始在全國範圍内實施。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總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正反兩方面經驗 ,強調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不斷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完善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

  江澤民同志1991年最早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有兩種形式,他指出:“人民通過(guò)選舉 、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緻意見,是我國(guó)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

  以胡錦濤同志爲總書記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工作,2006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yú)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論證瞭(le)“在我們這個幅員遼闊、人口衆多的社會主義國家裏,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瞭(le)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緻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

  2007年1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第一次確認瞭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概念,並(bìng)強調“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有著(zhe)相輔相成的作用”。

  十八大報(bào)告以可觀的篇幅論述“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是自1991年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以來,再一次把協商民主從一種民主形式上升爲一種制度形式,成爲我國國家政治制度層面上的一個重要部分。報(bào)告中的論述 ,也是迄今爲止對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設最全面最系統的概括和論證。報(bào)告科學地回答瞭(le)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協商民主制度和機制的架構 ,協商民主的内容和目的,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協實施協商民主的多種形式等重大問題。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爲中國共産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和豐碩成果,寫進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具有裏程碑意義,彰顯瞭(le)中共中央順應黨心、民心,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心和信心。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於(y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色和優勢;有助於(yú)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有助於(yú)黨和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助於(yú)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協商民主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拓寬瞭民主的深度;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拓寬瞭民主的廣度

  問:社會(huì)主義協商民主作爲一項民主制度的優越性體(tǐ)現在哪?

  答: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 。認真審視我們黨推進中國民主政治的曆程,統一戰線、人民政協和協商民主是相繼而生的。統一戰線的目标是大團結、大聯合。人民政協爲實現大團結、大聯合提供瞭(le)組織形式和制度保障。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人民政協承載著(zhe)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任務。其邏輯起點是各方力量的聯合和人民的凝聚,而其相繼發展的取向則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目的就是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同西方競争式的民主相比,我國的協商民主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從而拓寬瞭(le)民主的深度;協商民主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 ,從而拓寬瞭(le)民主的廣度 。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産黨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的明智選擇。團結與民主是人類政治生活和政治實踐中兩大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些國家在推進民主的過程中,往往緻力於(yú)彰顯民主的價值和意義,忽略瞭(le)民主對團結的需求,造成推進民主進程中的團結危機,照搬西方民主導緻社會動亂和民族分裂的悲劇時有發生。資本主義國家有識之士有關協商民主的探讨和實驗,也揭示瞭(le)當代西方發達國家民主的固有弊端。

  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過程中将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創造性地結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權利的同時,運用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追求和諧相處(chù),經過充分的協商,既尊重瞭(le)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瞭(le)少數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協商民主概念簡潔、清晰、柔和,充滿瞭(le)中國傳統哲學中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念。協商民主強調協調、商量、和諧,比西方民主那種隻講競争性、對抗性、排他性要好。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具有協商民主的一般含義,但與國外倡導的協商民主有著(zhe)明顯的不同甚至本質的差别。協商民主體現瞭(le)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政治智慧和思想開明,不僅是中國對人類民主追求和政治文明的重要貢獻,同時也爲中國借鑒當代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置身當代世界民主潮流搭建瞭(le)溝通和理解的橋梁。

  人民政協作爲最早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形式,或者說最穩妥的協商民主制度 ,應當也能夠成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問:人民政協在社會(huì)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具有什麽(me)樣的地位和作用?

  答: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各個層次 、各個領域的協商民主形式,更要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人民政協是我國特有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具備獨特的優勢 ,它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體現瞭(le)中華民族兼容並(bìng)蓄的優秀文化傳統,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它作爲我國莊重的政治協商機構,運行數十年,形成瞭(le)深厚的曆史影響和崇高的社會威望。它精英彙聚、智力密集 ,具有人才優勢;它由34個界别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

  1993年 ,根據中國共産(chǎn)黨的建議,中國共産(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将長期存在和發展被莊嚴載入憲法。按照與憲法相銜接的原則,人民政協作爲“中國共産(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寫入政協章程。以此爲基礎,形成瞭(le)以憲法和章程爲核心的一整套規章制度。到目前爲止,人民政協已建立和完善瞭(le)全國、省級、副省級、地級、縣級政協的五級組織體系。

  人民政協作爲最早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形式,或者說最穩妥的協商民主制度,理應在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當(dāng)也能夠成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幹制度。強化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不會導緻而隻會有利於(yú)抵制西方兩院制、多黨制等政治模式的影響 。

  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協調配合,優勢互補 、形成合力,爲人民當家作主提供更加廣闊的平台

  問: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還(hái)需要從(cóng)哪些方面繼續推進?

  答: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新課題。要努力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上不斷使之更加健全和完善。協商民主從本意上講是相對於(yú)選舉民主(或稱票決民主)而言的。因此,要下功夫加強對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基本民主形式及其關系的研究。既要研究一般意義上的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關系問題 ,又要研究中國特色的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關系問題 ,也要與國外兩種民主形式的研究相互借鑒,不斷爲準確定性、定位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並(bìng)使之切實制度化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同時,還要深入研究和推進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協調配合,使兩種民主形式更好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爲人民當家作主提供更加廣闊的平台,把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建設好、發揮好。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爲一個廣泛 、多層的制度體系,明晰其結構很重要。如何劃分全國的、地方的、基層的民主協商,如何協調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的民主協商,如何明確(què)上述各種協商的主體 ,即誰與誰協商、協商内容、協商形式、協商成效以及各種民主協商成果的集成運用等都有待通過制度加以認定和規範。如何進一步完善以憲法和章程爲核心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建設,加強對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法理依據的研究;如何進一步将人民政協履行職能與黨委、人大、政府辦文辦事規則協調銜接 ,切實把政協協商成果納入決策程序,提高政協協商的實效性;如何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别協商 、提案辦理協商,突出特點,避免重疊,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學習貫徹十八大報告精神的過程中不斷研究並(bìng)加以解決。

  廣州:協商民主的制度實踐

  本報記者 鄧 圩

  黨的十八大報告第一次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 ,並(bìng)著(zhe)重強調“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3年前,廣州在全國率先試行《政治協商規程》,爲規範政治協商設計瞭(le)一整套程序和機制,以制度的剛性約束,變(biàn)政策性協商爲制度性協商,實現瞭(le)政治協商從制度設計到制度實踐的重大跨越。

  制度保障協商實效

  “專題協商會”是十年來人民政協探索的協商民主的新形式,如今也成爲廣州市政協工作的新品牌——抓住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邀請黨政高層(céng)領導參(cān)與,形成對話和互動機制,最終提出可行性措施建議。

  僅今年以來,廣州市政協已就“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建設美麗鄉村”等主題進行瞭(le)專題協商,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yú)全面推進新型城市化發展的決定》主體文件和15個配套政策文件進行瞭(le)專題政治協商。

  事實上,每一次專題議政都是有章可循的。廣州出台的《政治協商規程》,明確(què)瞭(le)政治協商的基本原則、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和主要程序,努力做到把政治協商納入重大決策程序,作爲決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和步驟。

  爲瞭(le)使協商落到實處,廣州市政協不斷探索豐富制度體系、改進工作機制。如今廣州已經建立市委書記、市長和黨政職能部門“一把手”督辦(bàn)重點提案制度,強化瞭(le)政協履職的成效;率先搭建政協委員微博議政平台,聽民聲、聚民智、解民困、纾民怨,實現瞭(le)“網絡政協”與民衆的無縫對接;建立健全界别工作平台,促進界别活動“常态化”,爲擴大社會各界有序政治參與創造瞭(le)良好條件;率先開展政協委員述職和建立健全政協委員履職檔案制度,有效調動瞭(le)政協委員積極性、主體性和創造性;同時創辦(bàn)“廣州政協大學堂”,開堂布道、傳播新知、啓迪思維,使之成爲瞭(le)廣州地區政協委員和各界群衆的“精神大糧倉”。

  同時,爲確(què)保《規程》的實施,廣州市委建立瞭(le)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和抓落實工作機制。廣州還訂立制度,就政治協商的組織實施、跟進落實和督辦反饋等工作,明確(què)瞭(le)政治協商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責任,已初步建立起政治協商的協調、督辦、落實和反饋工作機制。

  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參(cān)加完黨的十八大,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結合十八大精神對政協工作提出要求:要繼續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和工作創(chuàng)新,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黨委、政府是協商的主體,廣州市委對各級黨委、政府提出做到“三個主動”——主動向政協通報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種情況,讓政協能夠及時知實情、真情和詳情;主動給政協出題目、交任務,委托政協開展重大課題調研,邀請政協委員參加重大項目論證;主動推動參政議政成果轉化,建立政協調研成果採(cǎi)納落實機制,建立提案辦(bàn)理協商制度,健全黨政領導領辦(bàn)提案制度和承辦(bàn)單位主要領導領銜辦(bàn)理集體提案制度,支持政協開展提案辦(bàn)理評議工作。

  爲瞭(le)提高“協商民主”意識,廣州市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人民政協理論作爲黨(dǎng)委(黨(dǎng)組)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内容,列入黨(dǎng)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的教學計劃。

  廣州市政協主席蘇志佳表示,下一步将繼續推進制度性程序設計。包括:推動政治協商納入黨委議事規則、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政府工作規則和政協履職規則,細化明確(què)協商内容、協商主體與客體、協商形式與方法、協商結果與使用。同時,協助市委建立政治協商成果辦(bàn)理與反饋制度。

  加強履職制度的創(chuàng)新建設——建立政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别協商、提案辦(bàn)理協商等制度,建立對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成效的民主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政協專題調研、專題視察、專題考察、專題議政制度。

  進一步強化公民對政協工作的有序參(cān)與。鼓勵支持委員運用微博、博客、電子信箱等現代技術手段,拓寬暢(chàng)通與人民群衆的聯系渠道,使政協真正成爲實現公民有序政治參(cān)與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繼續推進制度完善

  爲深化具有破題意義的協商民主制度實踐,十八大召開前夕,廣州市對試行3年的《政治協商規程》作瞭(le)修訂;《關於(yú)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決定》也同時起草完成。

  12月,這兩個文件即将正式頒(bān)布,成爲廣州市積極貫徹(chè)落實十八大精神、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人民政協事業發展的兩個綱領性文件。 

  《決定》全文約6100餘字,包含瞭(le)人民政協理論和實踐探索的最新成果,其中亮點頻現。比如首次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黨委議事規則、政府工作規則,建立政治協商辦(bàn)文制度;提出突出政協提案的資政作用;提出發揮政協聯系群衆的獨特優勢;提出充分發揮政協的界别特色和協商民主優勢;提出探索完善推薦、協商、考察相結合的委員産生辦(bàn)法,等等。

  《規程》是一次修正補充式的修訂,也彰顯瞭(le)制度化推進的力度:重新規範瞭(le)兩種政治協商的内容;細化瞭(le)兩種政治協商的程序,尤其是協商成果辦(bàn)理與反饋的程序;根據民主黨派的提議增加瞭(le)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協商信息公開制度;提出瞭(le)建立政治協商督辦(bàn)落實聯席會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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