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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被指未完全明確自願原則不夠完善|精神病|精神衛生法|自願原則

來源: 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 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0-29 09:45 浏覽次數:637
   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瞭(le)《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並(bìng)将於2013年5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30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這一規定被認爲将終結“被精神病”事件發生。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42票贊同、1票反對、兩票棄權,表決通過瞭(le)第三次送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如無意外 ,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将於(yú)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cóng)1985年衛生部在四川、湖南選派專家起草《精神衛生法》算起,曆經27年 ,中國有瞭(le)自己的第一部《精神衛生法》。

  這部延宕27年,被寄予保護精神病人權利、厘清精神科醫生權力邊界的法律的出台,背後既有世界衛生組織的推動 ,也曾在醫學界與法學界引起廣泛的讨論。雖然仍有不足,但該法最終確立的“自願性治療”已經得到普遍認同,中國的精神衛生立法也終於(yú)邁出瞭(le)第一步。

  “難産”

  “難産(chǎn)”,一直是《精神衛生法》多年來(lái)最顯著的标簽。

  《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可追溯至1985年 。當年 ,衛生部醫政司曾指定四川省衛生廳牽頭 、湖南省衛生廳協同起草《精神衛生法》(草案),5名精神衛生系統方面的專家參(cān)與瞭(le)最初的立法起草工作。

  彼時,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正是國際潮流——1983年,世界精神病學會(WPA)剛剛在維也納修訂瞭(le)新版的《關於(yú)精神病醫學倫理的原則》,也就是廣爲流傳的《夏威夷宣言》,而世界精神病學會的《保障精神病人權利的聲明》甚至還要6年之後才會出台。

  劉協和是最早參與《精神衛生法》立法工作的專家之一。這位四川大學華西醫學院的精神病學教授在1986年還建立瞭(le)國内第一個司法精神病學教研室,專門開展精神病學司法方面的研究。他向中國青年報(bào)記者回憶,最初,《精神衛生法》的草案數易其稿,在此過程中,專家們一直跟國際衛生組織保持聯系。

  1987年,借世界衛生組織在天津爲中方舉辦(bàn)講習班之際,參與立法工作的專家組成員将草案第5稿翻譯成英文 ,交給外國專家征求意見。“他們提出瞭(le)一些意見,但基本上是認可的。”劉協和回憶道。

  此後,世界衛生組織一直關注並(bìng)希望推動(dòng)中國精神衛生法的出台。

  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成都組織培訓期間,在成都金牛賓館舉辦(bàn)瞭(le)“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精神衛生研讨班”,讨論瞭(le)第9稿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當時有人預測,在1995年之前《精神衛生法》有望出台。

  然而,劉協和等人依據讨論意見修改完成瞭(le)第10稿,並(bìng)上交衛生部後,立法工作忽然音訊全無。

  爲什麽停滞?沒有一個(gè)明確(què)的說法。

  接受中國青年報(bào)記者採(cǎi)訪的專家大多認爲,精神衛生立法停滞的原因“可能還是因爲不夠重視”。而國外精神衛生立法有一個“1000美元定律”,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左右時,才有精力關注精神衛生立法。

  1999年,中國人均GDP達到856美元。同年9月,世界衛生組織的培訓人員第三次來到中國,在北京舉辦(bàn)瞭(le)一次國際精神衛生立法高層講習班。随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工作從衛生部醫政司轉到瞭(le)疾控司(現疾控局),重新啓動。

  2001年,當(dāng)時的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布倫特蘭給各會員國政府寫信,要求各會員國政府支持精神衛生工作。當(dāng)年3月8日,時任中國國家主席的江澤民親筆(bǐ)複信 。

  立法工作重啓之後,衛生部疾控司開始成立專家工作小組進行課題調研。由於(yú)年齡過大,劉協和與其他4名參(cān)與首稿的專家沒有再參(cān)與重啓的立法工作。

  現任上海精神衛生中心副院長(zhǎng)的謝斌和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zhǎng)、副主任醫師唐宏宇都在此時介入瞭(le)立法工作。

  據謝斌回憶,當(dāng)時專家組在全國範圍内做瞭(le)大概25個課題,包括如何管理“三無”的精神病人,如何保護病人的隐私、知情權 ,以及最近争論最多的非自願醫療問題。此外,專家組還梳理瞭(le)我國港澳台地區及部分歐美國家的相關法規。

  2007年,調研工作基本完成,由精神科專家主要起草的草案上交到瞭(le)衛生部,甚至當年的衛生部立法計劃顯示,《精神衛生法》已列入衛生部的年度立法計劃,並(bìng)準備在次年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然而,由於(yú)《精神衛生法》的實施需要政府較大的财政支出做保障,同時參與部門的權責還未劃分清楚 ,《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工作又延後至2009年由國務院法制辦(bàn)接手。

  此時,随著(zhe)一些“被精神病”現象被媒體曝光,“非自願住院治療”成爲瞭(le)這部法律的巨大争議點。誰有權判定精神病?病情鑒定的标準和程序是什麽?誰又有權決定患者需要“非自願住院治療”?患者的人身自由和社會秩序如何平衡?

  在這些問題上,法學界與醫學界産(chǎn)生瞭(le)相當程度的分歧。

  “被精神病”陰影改變立法思路

  實際上,“被精神病”以及相關的“非自願治療”並(bìng)不是醫學界當(dāng)初起草這部法律的核心關照。

  唐宏宇對記者表示,在整個立法中,防止“被精神病”隻是一個方面,實際上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進全面的精神健康。劉協和則認爲,在《精神衛生法》中加上對醫生判斷(duàn)的複診根本不是關鍵,問題的關鍵還在於(yú)怎麽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與公衆的感受不同,相關醫學領域的專家均表示,“被精神病”是極個(gè)别事件 ,是被一些媒體炒作出來的概念,在中國,更嚴重的問題是很多應該(gāi)接受治療的人沒有能接受到治療 。

  “‘被精神病’是極小概率的事件,我這麽多年都沒有碰到過,如果真的發生瞭(le),那就是迫害瞭(le),那些是需要《刑法》、《憲法》去保障的,《精神衛生法》的重點(diǎn)應該是維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劉協和如是說。

  然而,随著(zhe)一系列的“被精神病”事件 ,這一當(dāng)初不受關注的内容到後來成爲立法的核心關照 。

  2008年 ,有媒體披露瞭(le)孫法武事件——山東(dōng)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時,被鎮政府抓回,送進精神病院20多天,簽下保證書後才離開。

  2009年,又有媒體披露瞭(le)鄒宜均事件——廣東深圳女子鄒宜均,因爲家庭财産(chǎn)糾紛,被其二哥及家人化名爲“韓麗”,兩次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瞭(le)3個多月。2009年,鄒将母親 、二哥和廣州白雲心理醫院告上瞭(le)法庭,聲稱擔心自己的遭遇會發生在别人身上。

  這兩起被披露的案件代表瞭(le)兩類“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濫用典型 ,其一是地方政府出於(yú)維穩目的,以上訪者患“精神病”作爲截訪手段,其二是監護人将被監護人送至精神病院以謀求對方财産 。

  到2010年,“被精神病”一語已經開始流傳,同一年,《中國青年報》獨家披露瞭(le)因爲狀告鄉政府,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被關精神病院六年半的新聞 。而2011年發生的徐武事件 ,更是讓公衆對於(yú)“被精神病”一語格外敏感。

  此外,中國基層醫院的精神科醫療資源和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使得公衆對於(yú)“被精神病”多瞭(le)一重擔心 。

  一項由四川省精神衛生機構開展的調(diào)查顯示,截至2007年年底,四川省精神衛生機構在崗人員無醫學學曆971人,中專2477人,大專2459人 ,本科1174人,研究生及以上70人,本科及以上學曆僅占18.159%。職稱(chēng)以初級爲多,占55.181%;精神科醫師爲1162人/10萬,護士爲2142人/10萬,康複治療師爲85人/10萬。與此同時,相關人員流失嚴重,5年間流出的本科及以上學曆人員占流出人員的約20%。

  衛生部副部長(zhǎng)馬曉偉一度表示,“入、出院和強制性住院是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問題”。2011年6月公布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更是這樣描述立法的總體思路,“切實保障精神障礙(ài)患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嚴格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

  “自願治療”成讨論焦點

  “非自願住院治療”,即違背患者的意願而對其進行治療。由於(yú)精神病的特殊性,這似乎成瞭(le)一個倫理問題,醫生能否以患者之名違背患者的意願而對其進行治療?

  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在不斷(duàn)變(biàn)化。

  世界精神病學會在1977年通過的《夏威夷宣言》中寫到 :“不能對病人進行違反其本人意願的治療,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達(dá)自己的意願,或對旁人構成嚴重威脅。在此情況下,可以也應該施以強迫治療,但必須考慮病人的切身利益。”顯然,在當時看來,隻要患者被認爲失去瞭(le)表達(dá)意願的能力,醫生就可以對其進行治療。

  到1996年,世界精神病學會通過瞭(le)至今仍然是精神科醫生道德準則的《馬德裏宣言》,宣言第四條寫到:“當病人由於(yú)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當判斷時 ,精神科醫生應當與家屬商量,如需要 ,還應尋求法律咨詢以維護病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權利。不應施行任何違背病人意願的治療,除非不採取這種治療會威脅到病人或周圍人的生命。治療必須始終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非自願治療”第一次在立法過程中被提及,是在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成都召集讨論時,有人提出 :“假如患者堅持不住院怎麽辦(bàn)?”劉協和回憶 ,當時專家組最後的意見是 ,以勸說對方住院爲主。當時在場讨論的,並(bìng)無法律界人士。

  2001年,上海市出台瞭(le)《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條例》以“自知力”作爲判斷标準——“自知力”是一個純粹的醫學概念,是病人對自己疾病判斷和認識的能力。這一能力由醫生檢查評估,作爲病人病情是不是嚴重、是不是需要非自願醫療的标準。這個概念提出後,社會上關於(yú)用醫學概念代替法學概念的争議不少。

  由醫學界人士主導(dǎo)此前的立法工作,被認爲是《精神衛生法》不夠(gòu)關注“非自願治療”前置條件的原因。

  “我不否認精神科醫生的動機和專業水平,我也認爲《精神衛生法》最先關照的應該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權益,但是這樣一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強制的法律,一定要考慮當強制過程出現争議後該怎麽辦(bàn),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是否會出現利益沖突,以及當争議和沖突出現時,應否確(què)立司法程序予以救濟。”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李軒對記者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解志勇也認爲,“自願原則”是《精神衛生法》中的核心點(diǎn)。他指出:“精神病人自願原則不光是法律上的需要,醫學界主要認爲按醫學診斷、治療是個醫學問題,但我們認爲,在我國這些年的預防與治療的實踐當(dāng)中,所暴露出來的更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是疑似患者本身的不自願問題。”

  黃雪濤是鄒宜均的代理律師,2006年,鄒宜均被家人關進醫院後,她手持代理委托書希望提出異議 ,但被告知由於(yú)不是當事人的合法監護人,沒有資格帶“病人”走。“我當時隻能跟鄒宜均說,‘你在裏面要聽醫生的話,我現在可能真沒有辦(bàn)法把你弄出來’。”黃雪濤回憶道。

  此後,黃雪濤開始深度研究我國的精神病立法狀況,她驚訝地發(fā)現,這樣一個(gè)重要的領域,卻很少有人關注。

  2010年4月,黃雪濤創立瞭(le)深圳衡平機構並(bìng)擔任精神衛生項目負責人。當年10月10日,國際精神病日,“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兩個民間公益組織聯合發布瞭(le)四萬餘字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黃雪濤是主筆。報告指出,精神病收治方面有八大缺陷,最終變成瞭(le)“該收治不收治、不該收治被收治”。

  黃雪濤的父親和姐姐都是醫生,她說自己特别能理解醫生的那種心理,“醫生就是覺得,我都是爲你好,有病就應該(gāi)看,健康第一,小病要早治,犧牲一點(diǎn)自由也是可以的。但是他們沒有想過,這個決定權一定是要在患者手裏的,我有病,不代表我一定要去治啊。”

  從“強制醫療”到“非自願”再到“自願”

  2012年4月22日,在成都的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CPA)上,劉協和、謝斌、唐宏宇等人參加瞭(le)一場關於(yú)精神衛生立法的讨論。27年過去瞭(le),《精神衛生法》還沒有通過,現場的主持打趣說:“在去年,還很樂觀,以爲年底就可以出來,可是現在看來,在我有生之年都未必看得到它(《精神衛生法》)的出台!”

  法學界與醫學界的巨大分歧一度被認爲不可調和,而從2009年網上流出《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到2011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bàn)公開《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再到2011年10月第一次審議,2012年8月第二次審議、10月第三次審議,每一個版本對於(yú)“非自願治療”的更改都格外牽動人心。

  2009年的版本還有“強制醫療”的字樣,但到2011年就變(biàn)爲“非自願住院治療”,而進入審議,“非自願”字樣也消失瞭(le),這被認爲是在淡化“非自願住院治療”引起的争議。

  解志勇在2010年中參與到國務院法制辦關於(yú)《精神衛生法》(草案)的意見讨論中,他當時受邀對草案提出書面修改意見,“我們争論的焦點是關於(yú)精神病診斷、收治和出院的過程中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對人是否患病的界定”。他認爲,盡力避免強制收治問題非常重要,“比如‘自願原則’目前是限於(yú)監護人和疑似精神病患者之間,就排除瞭(le)一些無關部門或機關的惡意收治問題。”

  2011年在征求意見稿中,曾經将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作爲“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之一,随即引發(fā)輿論争議,由於(yú)“擾亂公共秩序”包含罪名過多,被認爲可能使精神病成爲維穩工具,最終在審議稿中被删掉。

  總是一個進步

  最終審議通過(guò)的版本,在黃雪濤等人看來,還(hái)遠談不上完善。

  黃雪濤指出,新法沒能解決監護權過大,以及出現監護權争議該如何解決。此外,草案中規定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複制病曆資料,但又規定“查閱、複印病曆資料可能對患者治療産(chǎn)生不利影響的除外”,由於(yú)“産(chǎn)生不利影響”用語模糊,很可能會對患者的權益造成影響。

  解志勇認爲,新法的某些部分仍舊不夠明確(què),比如“自願原則上也沒有完全明確(què),自願是怎麽體現的?什麽情況下由監護人替本人決定?這都是比較模糊的”,另外,“精神衛生法裏沒有明確(què)指出精神衛生的治療、康複和預防在财政資金上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我覺得這應該與政府對待公共衛生的态度一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擔預防和治療。不然,精神病院永遠缺乏動力,很容易産(chǎn)生‘不該收治的人被收治’這類問題”。

  “精神病是社會公共問題,政府在其中不僅僅是管理義務,經濟責任同樣重要。”解志勇說。按照衛生部的流行病學統計,中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高達1億多人。其中,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重症精神障礙患者就有1600萬人。

  但無論是醫學界還是法律界人士,他們都普遍認爲,這部《精神衛生法》得以出台,並(bìng)且確(què)立“自願住院原則”本身就已經是最大的進步。

  唐宏宇表示:“之前臨床上很多醫生確(què)實不清楚哪些情況需要住院,哪些情況是可以不住院的,不知道那個标準在哪裏。所以很多情況醫生靠個人的經驗判斷,醫生提出建議,決定權在病人和家屬身上。現在,法律明文規定什麽樣的情況才需要住院,今後醫生也知道自己該怎麽樣做瞭(le),對規範精神衛生服務是非常有幫助的。”

  黃雪濤給新出台的《精神衛生法》打瞭(le)“70分”,並(bìng)相信國家對精神病殘障人士權利的保護,有誠意去改變。

  不過,她坦言現實狀況不甚理想。“法律所確(què)立的各項原則,如能認真執行,對(duì)中國精神科醫療界來說,已經是一個有難度的轉型要求。法律雖然有這樣那樣的不足,但是有這個法律,替代現存更落後的零散規則,總是一個進步。”黃雪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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