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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草案:保障房産權拟與政府強制共有|保障房|産權|牟利來源: 重慶商報(bào) 發(fā)布者: 重慶商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9-03 08:55 浏覽次數:621
盡管距離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的最後期限還有将近3個月,但住建部已經完成瞭(le)《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産權已然成爲“剛性”規定,這意味著(zhe)購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間将被基本清除。
條例草稿修改、送審的同時,國務院、住建部已經確(què)定“鼓勵地方政府對保障住房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徑。畢(bì)竟面對迅速增長的保障性住房開工規模,單純等待複雜的國務院立法複核程序,已然不能確(què)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環節的公平與高效。 條例未回避一些敏感問題 “現在已經形成瞭(le)一個草稿,但最終是不是還要修改,現在還不能確(què)定。”8月29日,住建部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告訴記者。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條例已經成型草稿。條例草稿總計9章75條,涵蓋城鎮、農村、軍隊住房保障三大領域,對住房保障責任、資金籌措、建設、管理、運營、退出、罰則等方面的内容進行瞭(le)原則性的規定。目前,這份成型的草稿在正式送審國務院法制辦(bàn)之前,仍然存在較大的修改可能。 一位參與條例讨論的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瞭(le)一些問題,但對於(yú)一些原本被視作敏感問題的内容,在草稿中做瞭(le)規定。“比如通過共有産權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間的問題,又比如通過懲罰性地調高租金迫使超标者退出保障房的問題,都進行原則性的規定,這使得政府在管理、運營保障房的過程中有規可依。”他說。 在此之前,住房保障立法呼聲甚高,但由於(yú)圍繞著(zhe)“保基本”還是“全覆蓋”等問題争議激烈,住房保障立法最終“降格”成爲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報告中稱,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将進一步明確我國住房保障工作總體思路,努力實現“保基本、多渠道、可持續”的目标。 保障房産權與政府共有 實際上,在條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國務院也提出瞭(le)通過立規的方式清除保障性住房不當牟利空間的總體要求。因此,盡管涉及衆多利益沖突,但與之相關的問題並(bìng)未被規避。 “目前的草稿裏提出的辦(bàn)法是,所有購置型保障房,隻要是政府投資建設的,購買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産權。”一位參(cān)與草稿讨論和起草的人士向記者表示,不過他向記者強調,目前還不能說這份草稿就是“終稿”。 在此之前,對於(yú)保障性住房的共有産權,政府並(bìng)未有統一規定。地方政府一般採用滿5年之後補繳綜合地價款的方式,使購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爲經濟适用房)獲得上市交易資格。但由於(yú)房地産市場價格上漲,房屋的增值部分遠遠超出保障房的購買原值和補繳的綜合地價款,從而産生牟利空間。 “按照《民法》,在共有産權的模式下,如果購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隻有兩種選擇,一是優先轉讓給共有産權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隻能獲得的是自己份額産權的變(biàn)現,從而實現瞭(le)政府的優先回購權;二是向政府購買共有部分的産權來獲得完全産權。這兩種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約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參與草稿讨論的專家向記者表示。 鼓勵地方對保障房先立法 住建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7月,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量已完成當(dāng)年任務目标的70%。根據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dǎo)協調小組和地方政府簽訂的工作責任書,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年開工700萬套以上,竣工500萬套以上。按照保障性住房“先輪候、再分配”的工作程序,竣工之前,輪候分配工作就已經開始。 正因如此,國務院和住建部已經確(què)定在《基本住房保障條例》頒(bān)布實施前,鼓勵地方政府先行對保障房建設、施工、管理、運營、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内容進行“地方立法”,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環節的實施行爲。2012年8月,這一政策口徑已經得到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的認可。 包括北京等城市在内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著(zhe)手彙(huì)總現有本級政府出台的各項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文件,進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方立法”。 記者瞭(le)解到,在地方政府現有的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操作辦法”當中,多種保障性住房品類向公共租賃住房“並(bìng)軌”的趨勢十分明顯。而在此之前,住建部多位高級領導在系統内部會議上表示,未來将形成以公共租賃住房爲主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 條例相關規定 ■條例草稿第29條 配售的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購房人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購人産(chǎn)權份額按照保障性住房價格占購房時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計算;其他産(chǎn)權份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所有。購房人和政府各自的産(chǎn)權份額比例,應當(dāng)在購房合同中載明。 ■條例草稿第42條 承購(gòu)人轉讓保障性住房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gòu)買的權利。承購(gòu)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後(hòu),不得再次申請城鎮基本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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