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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個鐵路檢察院全面移交地方|鐵路檢察院|移交地方|身份轉變

來源:法制日報(bào)  發(fā)布者:法制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 :2012-07-03 10:43 浏覽次數:760
   本報北京7月2日訊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瞭(le)解到,随著(zhe)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與哈爾濱鐵路局關於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移交接收協議的簽訂,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别移交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檢鐵檢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标志著(zhe)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取得瞭(le)決定性的勝利,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據介紹,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提出鐵路檢察院人财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财政部 、人力資源部、鐵道部聯合印發《關於(yú)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幹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産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瞭(le)具體規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最高檢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總體部署: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爲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内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内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yú)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置在外省(區、市)區域内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bàn)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2012年1月12日,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移交協議簽字。此後,從(cóng)今年1月到6月,每個月都有相關省委領導同志親自主持並(bìng)發表講話的鐵檢移交簽字儀式舉行 。

  據瞭(le)解 ,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和移交涉及29個省 、自治區、直轄市 ,76個鐵路檢察院(17個鐵路檢察分院和59個基層檢察院)、3700多名檢察幹警;涉及“兩房”建設、裝備(bèi)設施和經費保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過渡 、業務管轄諸多方面。

  爲此,最高檢及時發文 ,派出工作組督導,同時加強與鐵道部協調。最高檢主管鐵檢工作的副檢察長姜建初親赴有關省區市 ,督促解決移交接收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各省級檢察院加強瞭(le)組織領導和方方面面的溝通協調,確(què)保瞭(le)這項工作積極、穩妥 、有序推進。

  基層辦案亟需調整多種跨區域關系有待整合開發交運專門檢察

  鐵檢體制機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

  6月30日,就在中央規定的鐵路運輸檢察院要全部移交給地方的最後期限,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從(cóng)哈爾濱(bīn)鐵路局移交給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至此 ,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céng)鐵路運輸檢察院全部完成瞭(le)移交給地方管理的工作。

  從(cóng)2012年1月12日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移交一直到6月底,每個(gè)月都有相關地區鐵檢移交簽字儀式舉行。

  鐵路司法這個被外界看作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存在瞭(le)數十年的“封閉王國”,終於(yú)被納入統一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

  身份改變工作未變

  幾年前,作爲天津市鐵路檢察院政治處(chù)主任,李治永曾對鐵路檢察系統存在的問題進行過專題調(diào)研。他在論文中這樣描述鐵檢和它兩個“婆婆”的關系:

  鐵路檢察院與地方檢察院好像是“走親戚”,總是客客氣氣 ,與上級檢察院顯得很生疏,每年除瞭(le)重要例會以外,很少有來往 。省檢察院對鐵檢機關的業務領導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鐵路運輸檢察廳的所謂“隔層(céng)領導”顯得形同虛設。

  正因爲如此,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中,中央決定将鐵路等部門企業管理的公檢(jiǎn)法納入國(guó)家司法管理體系。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鐵路檢察院人員長期以來並(bìng)未把自己看成是職業檢察官 ,始終認爲自己是一名穿著(zhe)檢察服的鐵路員工。不過,随著(zhe)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人員的身份已由企業人員變成國家公務員。

  改革絕不僅僅是身份的轉變(biàn)。正如最高檢鐵檢廳有關負責人所言:“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規範統一、公平高效,鐵檢改革從(cóng)停滞到驟然加速的過程 ,是進入新世紀的中國法治進一步推進和發展的必然。”

  5月5日,在各方代表百餘人的見證下,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敬大力與武漢鐵路局局長餘卓民分别代表接收方和移交方簽訂瞭(le)相關協議。這份協議包括機構設置、編制核定、人員過渡、辦公辦案用房建設、資産移交、經費保障等内容。協議的簽署意味著(zhe)原武漢鐵路局所屬的武漢鐵路運輸分院及下轄的武漢、襄陽兩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全面移交地方,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武漢鐵路檢察分院成立於(yú)2005年3月,從建立之初就擔負起武漢鐵路局轄區近7000公裏鐵路沿線、70餘個鐵路單位查辦(bàn)和預防涉及鐵路職務犯罪的法律監督任務。

  “鐵路檢察院移交後,仍然承擔著(zhe)辦理鐵路案件的職能 ,肩負著(zhe)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打擊危害鐵路安全犯罪的使命。”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肖知選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cǎi)訪時表示。

  作爲鐵路檢(jiǎn)察改革的樣闆,時隔半年之後(hòu) ,山西省人民檢(jiǎn)察院太原鐵路檢(jiǎn)察分院在移交結束之後(hòu),各項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馬洪斌在接受《法制日報(bào)》記者電話採(cǎi)訪時表示:“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仍然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深化改革遵循3原則

  “這是一個繁複、浩大的工程,涉及‘兩房‘建設、裝備(bèi)設施和經費保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過渡、業務管轄等諸多方面。”最高檢鐵檢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鐵路網體系龐大複雜,所有鐵路檢察分院的管轄範圍,都跨出或交叉於(yú)行政區劃,這些因素在移交中需要統籌考慮”。

  以北京鐵路檢察分院爲例,該院下轄北京 、天津 、石家莊3個基層(céng)鐵檢院。在業務上,3家基層(céng)院受北京鐵檢分院的領導,人财物由所在省、市負責,對天津、石家莊兩家鐵檢院而言,面臨著(zhe)跨區域、業務和人财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

  據瞭(le)解,北京鐵檢分院對此確(què)定瞭(le)調研課題,正在積極探尋行之有效的應對方案。

  不僅僅是北京鐵路檢察分院,移交後,跨省基層(céng)鐵路檢察院都面臨著(zhe)同樣的考驗 。

  “鐵檢管理改革引起瞭(le)跨區域關系的調整 ,比如不同省級院之間的協調關系,鐵檢分院與跨省移交院、省級院的關系,分院與被交出的基層(céng)鐵檢院的關系,兩級鐵檢院跨省院的關系,鐵檢院與鐵路局的關系等等。”上海鐵檢分院檢察長蘇華平介紹說。

  體制改革前 ,鐵路檢察機關辦(bàn)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鐵路的盜(dào)竊、搶劫、運輸毒品等刑事案件。

  “相對而言,鐵路檢察機關專門性強,辦(bàn)理案件範圍窄、種類少、規模小。”在肖知選看來,這嚴重制約瞭(le)鐵路檢察事業的科學發展。也正因爲如此,肖知選希望能擴大鐵檢管轄範圍。他說:“有關方面應該出台規定,将民航、水上等涉及交通運輸的案件納入鐵檢機關管轄範圍 ,有效解決當前鐵檢機關司法資源利用不夠問題,進一步整合開發交通運輸專門檢察資源。”

  多地鐵檢分院檢察長(zhǎng)認爲,未來的鐵檢改革深化必須遵循3個原則:與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相适應,貫徹(chè)中央司法改革的原則和目标;堅持依法建設鐵路交通運輸專門檢察制度,完善長(zhǎng)效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爲鐵路交通運輸安全穩定法治大局服務 ,強化專門領域的法律監督。

  “鐵檢體制機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還需要适應並(bìng)完善新體制新機制。但是,曠日持久的改革終於邁出瞭(le)最爲關鍵的一步!”最高檢鐵檢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多數基層(céng)鐵路檢察院幹警也認爲,鐵檢制度不能少,隊(duì)伍不能散,業績不能差。

  本報北京7月2日訊

  鐵路檢察30年辦案近30萬件

  相關鏈接

  本報北京7月2日訊 記者趙陽 李娜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le)解到,從1982年5月1日鐵路檢察院正式辦(bàn)案 ,至今已整整30年 。30年中,各級鐵路檢察院強化專門領域的法律監督,依法辦(bàn)理各類案件近30萬件,對鐵路乃至社會穩定發揮瞭(le)不可或缺的作用。

  據介紹,爲瞭(le)适應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的需要,1953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署在向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瞭(le)逐步建立鐵路水運等專門檢察署的意見,並(bìng)得到中央批準 。1953年10月,天津鐵路沿線專門檢察署成立,這是新中國設立的第一個鐵路專門檢察機關。1954年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按照與鐵路局的設置相适應的原則,進行兩級鐵路運輸檢察院的組建工作,同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鐵路水上運輸檢察院。至1956年年初,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機構普遍建立,幹部基本齊備,檢察業務工作全面展開 。

  1979年通過的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設立與地方檢察院並(bìng)行的專門檢察院,且明確(què)規定專門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1983年修改的檢察院組織法及之後的相關立法精神,仍然規定鐵路檢察院作爲專門檢察院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鐵路公檢法體制改革2

  鐵路公檢法體制改革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確(què),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将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2009年,鐵路司法系統改革開始啓動。改革從當前實際需要和今後長遠發展考慮,爲保障鐵路公檢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保證其執法合法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提出瞭(le)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 。

  理順體制方面:将鐵路公安從鐵路運輸企業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由鐵道部、公安部雙重領導,其主要職能仍然是維護鐵路的治安秩序,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将鐵路法院、檢察院一次性移交給駐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 ,現有所有資産(chǎn)一並(bìng)移交。

  編(biān)制經費(fèi)保障方面 :爲鐵路公檢法核定政法專項編(biān)制 ,其現有人員過渡事宜按照管理權限,由中央或有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務員法組織實施;經費(fèi)由中央财政統一保障。

  截至目前,鐵(tiě)路公安系統(tǒng)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

  多省密集簽署鐵路法院移交地方協議專家建議

  鐵法不應再“插手”涉鐵路經濟案

  黑龍江、新疆、福建、遼甯、吉林等多個(gè)省區的鐵路法院 ,均在6月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簽署瞭(le)移交協議。

  “鐵路法院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給地方,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邁出瞭(le)關鍵性一步。”曾參與鐵路法院改革設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cǎi)訪時表示,鐵路法院體制改革提高瞭(le)司法公信力,維護瞭(le)我國法治的尊嚴和統一。

  “一家人”模式必須(xū)改

  2006年,王英博從鄭州鐵路檢察院副檢察長調任陝西西安,重建瞭(le)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並(bìng)擔任院長。面對此次鐵路法院改革 ,他“心情非常複雜”。

  “走,讓鐵路法院人感到依依不舍。”王英博說,即便如此,“走”仍然是必須的。因爲部門、企業辦(bàn)司法,在一定時期起到瞭(le)維護發展穩定的積極作用,但現在看來,此舉容易引發群衆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鐵路法院法官同時(shí)是企業員工,也讓(ràng)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

  有人曾經這樣說鐵路法院:端企業的飯碗,幹國家的活,公正性從(cóng)何談起?司法實踐中,對於(yú)涉及鐵路企業的合同、侵權糾紛案件,也常常出現當事人要求鐵路法院審判人員集體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轄的尴尬局面。

  “盡心盡職辦(bàn)案,卻不被認可。”在鐵路司法機關工作瞭(le)30多年的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院長郭中英對此深有感觸。

  郭中英告訴《法制日報(bào)》記者,以往鐵路法院法官在案件審理及調解中,雖然做瞭(le)大量說理釋法工作,當事人還是懷疑法官的公正性。法官作出瞭(le)公正判決,當事人總認爲法院偏袒鐵路一方。因此,鐵路法院改革是大勢所趨。

  平穩移交案件量未變

  “鐵路系統不願意放,一些地方不願意收;是否将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硬件設施、工資收入、人員素質等存在的差别如何解決……這一系列問題導(dǎo)緻鐵路法院改革進展較爲緩慢。”張泗漢(hàn)說。

  之前,一些地方鐵路法院也曾爲改革設置過時間表,但最終都是無疾而終。爲此,不少群衆甚至業内人士都擔(dān)心,“鐵路法院按時完成移交”會存在變(biàn)數。

  事實(shí)證明,改革進(jìn)展順利,鐵路法院人、财、物移交平穩。

  據瞭(le)解,各地鐵路法院均成立瞭(le)移交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及移交的工作進行瞭(le)細化和部署。将人員檔案、經費、物資和裝備登記造冊,保證各類報表數據準確(què)無差錯;明確(què)工作流程,確(què)保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及人員。

  “這幾年來,我們一直在爲改革作準備(bèi),在思想上轉變觀念,積極提高人員素質,招錄的48名大學生,已有40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逐步走上瞭(le)法官崗位。同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非常重視鐵路法院改革工作,省高院院長親自抓這項工作。”王英博說,這促成瞭(le)陝西鐵路兩級法院成爲全國首批移交地方的法院。

  郭中英介紹說,南京鐵路法院移交協議於今年4月6日簽訂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立即組織召開會議,就一系列具體移交對接工作進行瞭(le)研究和讨論。省高院院長對此作出明確要求,8個部門彙報瞭(le)移交對接工作方案,並(bìng)建立每月例會制度,確保南京鐵路法院工作有序開展。

  “移交後,我院隊伍穩定,受理的案件暫時沒有發生變(biàn)化。”郭中英表示,爲充分利用鐵路法院的司法資源,根據最高法的要求,南京鐵路法院今後還将辦(bàn)理省高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建議設鐵路高級法院

  改革同樣帶來瞭(le)一些必須要解決的問題。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法官們面臨的問題就很現實:如果按照地方工資标準,每月工資将從(cóng)原來的5000多元降至3000元左右。因此,他們期待設立過渡期。

  “由於(yú)目前鐵路法院所管轄的案件未變,辦案區域遍布全國鐵路和全省各地,具有‘小規模、大半徑’的辦案特點。改革後,我院人、财、物歸江蘇省高院管理,而案件的二審和審判業務指導、監督仍舊歸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存在著(zhe)管事管人分離的問題。”郭中英指出,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做到管事管人相協調。

  郭中英說,改革設置瞭(le)3年人事凍結期,鐵路法院的人員不能出、不能進、不能提拔,甚至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辦(bàn)不瞭(le)退休手續,将造成審判資源缺乏。這些問題都需要找出合理的解決辦(bàn)法。

  “改革對全國4000多名鐵路法官的業務素質提出瞭(le)更高的要求,各地法院應當盡快組織有針對性培訓。同時,應明確(què)一定期限内,鐵路法官如果不能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不得擔任法官職務。”張泗漢建議,在案件管轄上,原先鐵路法院管轄的都是鐵路系統、沿線發生的刑事案件,後來将涉及鐵路的經濟糾紛等案件也納入瞭(le)管轄範圍。改革後,鐵路法院應該以專屬管轄爲主、屬地管轄爲輔,不應再“插手”涉及鐵路的經濟糾紛案件。

  張泗漢認爲,鐵路法院案件管轄、審理都有别於(yú)普通法院,專業性很強,一審爲鐵路中院審理的案件,二審由不熟悉此類案件的地方高院審理,存在不協調。“長遠而言,鐵路法院應當朝著(zhe)自成體系的方向發展,可以在北京設立一個專門的鐵路高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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