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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2年抓獲1.8萬外逃人員 金融國企成重災區|職務犯罪|貪腐|贓款來源: 中國(guó)經濟周刊 發(fā)布者: 中國(guó)經濟周刊 發(fā)布日期:2012-06-05 10:01 浏覽次數:716
海外追貪
最高檢披露12年來抓獲18487個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 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dòng)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的其中5年的繳獲贓款贓物金額,就達(dá)到541.9億元。 然而學者們認爲,滞留境外的貪腐官員保守估計(jì)仍有一兩萬人,攜帶(dài)的資金不下萬億元。 高山、楊秀珠、蔣基芳、陳(chén)傳柏、程三昌……這些至今仍在“追逃榜”上赫赫有名的貪官,讓人們感覺,貪官“貪瞭(le)就跑,跑瞭(le)就瞭(le)”,是一種無言的結局。 追貪官難,追贓款更難。每年,大量的國有資産、民脂民膏被席卷出境,融入瞭(le)發達國家的經濟循環,從此難以剝(bō)離、難以追索。 一個(gè)個(gè)驚人的數字,時刻考驗著(zhe)中國反腐的決心和耐心。 5月23日,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聯席會議在京召開。這是2007年該機制建立以來的第三次會議。該機制是由紀檢監察機關、黨(dǎng)委組織部門,以及司法、外交、公安、金融等職能部門共同組成的反腐敗(bài)大網。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幹以勝指出,針對當前防逃工作面臨的形勢,要完善防逃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防逃制度建設頂層(céng)設計,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統籌(chóu)部署,整體推進,有效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 這張網(wǎng)正越收越緊(jǐn)。 一天最多51個貪官外逃未遂 防逃追逃工作面臨的形勢有多嚴峻?截至“五年反腐敗(bài)規劃”收官的2012年,還有多少貪官潛逃國外,卷走的貪腐資産數額有多少?官方沒有準確(què)數據發布,但近年來被曝光的腐敗(bài)分子外逃或将資産轉移境外的典型個案卻不勝枚舉。 多少貪官逍遙境外?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一份關於(yú)“腐敗(bài)資産外逃”的研究報告曾引起不小的震動。報告中引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研資料披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18000 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币。 盡管随後有機構指出該調研報(bào)告引用的有關外逃貪官、金額的數據有誤,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下稱“中紀委”)一位官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8000億元”的金額“絕對不準確(què)”,但這一數據還是引起社會不小的震動。 至今,中國腐敗(bài)官員外逃資金的數額有幾種版本: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chēng)“最高檢”)公布,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的統計資料表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逾700億元;審計署發布的消息稱(chēng),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币。 《中國經濟周刊》從(cóng)最高檢曆年“兩會”上的工作報(bào)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據最高檢公開發布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數據顯示,我國這五年共繳獲贓款贓物金額達到541.9億元。 而在被抓獲的這近2萬人中,有多少稱(chēng)得上是“貪官”?還有多少貪官逍遙境外?《中國經濟周刊》對此向中紀委、最高檢、國家反貪局的採(cǎi)訪申請,均被婉拒。 “我們不應當過於(yú)追求這些數據是否爲官方認可,是否準確(què),而應當透過這些數據認識到當前中國腐敗官員資金外逃現象的嚴重性,在此基礎上尋找應對之策。”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林雪标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林雪标曾參與辦理多起貪污賄賂案件,在境外腐敗資産追回方面有實戰經驗。 自2000年來就一直關注反腐的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根據他們的研究,外逃官員保守估計仍有近萬名,攜帶金額約1萬億元。“按照人均1億元來估算。要在國外過上比國内更好的生活,必須有雄厚的‘黑金’做保障,不到這個數額級别,他們也不會選擇出去。現實情況也印證瞭(le)這一點。不少貪官一人就卷走幾億元,規模相當大。這是中國腐敗(bài)形勢嚴峻的一個重要标志之一。” 林雪标舉瞭(le)一個例子,更令人震驚:當前,《聯合國反腐敗(bài)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在聯合國框架下打擊跨國腐敗(bài)最爲重要的國際公約。在這兩個公約生效前的一段時間,腐敗(bài)官員外逃情況尤爲猖獗。2003年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口岸、航空港共查獲60多名持護照或者通行證企圖外逃的政府官員,其中有7名副廳級官員持有金融機關、海關等部門核準的攜帶外彙出境證明,攜彙最少的一名經貿幹部随身攜帶60萬歐元。 2003年9月29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生效。在當年9月30日晚至10月1日晚的這24小時中,就有51名貪官在企圖外逃時被捕,開創(chuàng)瞭(le)一天之内外逃未遂被捕貪官最多的紀錄。在那個國慶“黃金周”,中國司法機關共抓捕115名企圖外逃的貪官。 金融和國企是攜款潛逃重災區 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懲(chéng)治和預防腐敗(bài)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的調查顯示,金融系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攜款潛逃的重災區。在他們的調查中,外逃貪官中,金融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 金融系統和國(guó)企,不僅貪官跑路多,卷走的金額(é)更加驚人。 2000年從澳大利亞押解回國受審的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zhǎng)蕭洪彬,他制造瞭(le)全國騙購外彙金額最大的非法經營案,騙彙7.6億美元。 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dōng)開平支行原行長(zhǎng)餘振東(dōng),夥同許超凡、許國俊貪污4.83億美元,2004年被押解回國。 2005年,中國銀行哈爾濱(bīn)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長(zhǎng)高山,卷款8.39億元,與妻子一起逃往加拿大。 “外逃貪官大多是國有企業‘一把手’,或者分支單位的‘一把手’,對於(yú)企業運營及财務有絕對的操控權,能夠接觸到巨額資産(chǎn),利用手中權力大肆侵吞國有資産(chǎn)。”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李成言還指出,不分行業看特征的話,“裸官”群體是外逃貪官的“預備(bèi)隊”。“大多數外逃貪官,第一步都是讓孩子和夫人先出去,然後自己擇機潛逃。這些貪官年紀都比較大瞭(le),如果親人都不在身邊,錢又都彙出國瞭(le),自己一個人在國内怎麽生活呢?”因此,防逃,首先要看好“裸官”。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今年2月發布的《“裸官”監管調研報(bào)告》顯示,38.9%的公職人員認同配偶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46.7%的公職人員認爲其子女可以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其中省部級、司局級、縣處(chù)級對此認同的人數均超過半數,分别爲53.3%、53.4%、51.7%。 《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bài)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表示,外逃的政府官員大多年齡在50歲以上。比如,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出逃時59歲,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出逃時58歲,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裏出逃時57歲,等等。“政府官員往往在臨退位時外逃。隻有達到一定級别後,才有可能積聚巨額的不法資财。在位時,可以用權力掩飾自己的腐敗(bài)行爲,但一旦退位,害怕被追查,所以在臨退位時一走瞭(le)之。” 這些腐敗(bài)官員去瞭(le)哪兒?根據林雪标的研究,他們當中,身份級别高、涉案金額大的腐敗(bài)官員,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大利亞等;身份級别相對較低、涉案金額相對較小的腐敗(bài)官員,大多就近逃到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等;還有一部分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 由於(yú)美國、加拿大、日本,以及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這給跨國追捕造成瞭(le)現實障礙。而腐敗官員卻因此得以“逍遙法外”。近年來,不斷有媒體報道,諸如新西蘭高檔汽車銷售商将來自中國的“小留學生”列爲最高端客戶;美國也爆出瞭(le)富人區因不明背景的中國家庭遷入而拉動民宅價格上升的消息。 “中國貪官外逃,在國外某些地方已經成瞭有一定影響的現象,比如,加拿大甚至有貪官小區,他們住在一起,組織起來,形成合力。”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追贓是國與國的較量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zhǎng)肖揚在其《反貪報(bào)告》一書中曾透露,“據有關部門統計,外逃貪官最高涉案金額達4.83億美元(即餘振東案)。” 餘振東(dōng)案是中國開展國際反腐合作的一個(gè)典型案例。 餘振東案,即震驚全國的“開平案”。2001年10月,中國銀行在一次全行數據信息整合時發現,高達(dá)數億美元的款項不翼而飛。調查發現,在長(zhǎng)達(dá)10年的時間裏,曾經擔任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zhǎng)的餘振東、許超凡、許國俊,先後把4.8億多美元的銀行資金轉移到海外。案發後,三人逃至美國。 我國司法機關於(yú)2001年11月15日立案後,即要求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依據此前簽訂(dìng)的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方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在中美沒有雙邊(biān)引渡條約的前提下,中方以遣返作爲替代措施,積極協助美國方面取證,最終使得餘振東於(yú)2004年被美國遣返回中國,後被判刑12年。 仍滞留美國的許超凡和許國俊,於(yú)2010年5月6日在美國分别被判處(chù)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 這雖然是一起富有實效的貪官跨國抓捕案,但其中的一些細節也值得深思。“餘振東(dōng)貪污4.83億美元,爲什麽隻判12年?這是中美在遣返協議中商定的結果。”李成言認爲,跨國抓捕貪官不僅困難,還常常受到發達(dá)國家的壓力,比如法律幹預。 普遍認爲,發達(dá)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的看法不同,發達(dá)國家大多認爲經濟犯罪不應以失去終身自由爲懲(chéng)罰,但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犯罪制裁得更嚴重。 “與追人相比,錢追不回來更可怕。錢追不回來,我們付出的代價(jià)太大瞭(le)。”李成言說。 餘振東被抓捕回國後,美國法院判決仍滞留境内的許超凡、許國俊應歸還4.83億美元。兩人對此表示瞭(le)異議。根據庭審文件顯示,許超凡、許國俊被沒收的财産,隻有數十萬美元現金、多件金銀鑽石首飾、名牌手表、位於(yú)加拿大的三棟豪宅,與4.83億美元的巨資相去甚遠。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表示,美國政府抓獲“開平案”三人時扣押的355萬美元銀行存款已經歸還中國,還有15萬美元現金、一些珠寶(bǎo)和房産(chǎn),也将歸還給中國銀行。 跨國追贓,成本太高 驚人的财富在中國被非法攫取後,注入瞭(le)發達國家的經濟循環。資産(chǎn)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資産(chǎn)流出國與流入國在經濟利益上的沖突。 “資産(chǎn)跨境追回可能會影響資産(chǎn)所在國(或地區)引進外資的穩定、金融機構的信譽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資産(chǎn)所在國(或地區)可能不情願滿足中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林雪标說,“同時,腐敗(bài)資産(chǎn)跨境追回的啓動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需要足夠的追回經驗,而中國這方面則較爲缺乏。” “資産跨境追回最大的難點,就是‘成本’太高,包括跨國辦(bàn)案的成本,還有被發達國家截取的部分。有時成本高到讓人感覺跨境追捕幾乎失去意義瞭(le)。”李成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美國、歐州經濟低迷,加大瞭(le)對貪腐資産的偵查力度,通過重新征稅等辦(bàn)法從中獲利。 “盡(jǐn)管跨境追捕難,成本高,但我們還(hái)必須做,否則讓貪官感覺,還(hái)是跑出去好。”李成言說。 事實上,因爲腐敗(bài)資産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轉移,不少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也面臨與中國一樣的難題。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貪污瞭(le)50億~100億美元,但菲律賓用瞭(le)18年的時間才追回6.2億美元。 世界銀行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bàn)公室聯合發布的一組數字表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産生的腐敗(bài)收益高達200億~400億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轉移到發達國家。腐敗(bài)分子通過洗錢渠道将巨額資金彙出境外,爲自己和家人留後路,逃避懲罰,已經是腐敗(bài)犯罪的經典公式。 200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與世界銀行曾共同發起“追回被竊資産倡議”,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追回被腐敗(bài)官員竊取的國家資産。但世界銀行同時也表示,該倡議的成功有賴於(y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的合作夥伴關系。 除瞭(le)經濟利益相悖這樣的客觀原因,林雪标認爲,中國在資産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bài)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産,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産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緻訴訟失敗(bài)。 而腐敗(bài)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bài)資産及資産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bài)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複雜手段轉移和隐匿犯罪所得並(bìng)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bài)資産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bài)資産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瞭(le)難題。 今年3月15日通過(guò)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專門增加瞭(l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由於(yú)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常常出現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後,其犯罪所得巨額财産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有些人逃往國外,中國向有關組織和國家或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追償财産的時候,往往遇到一個困難,沒有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裁定,人家不予以合作。刑訴法設置瞭(le)這一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财産也照樣可以被追回。” “法制發達國家一般都有缺席審判,盡管适用很嚴格。刑訴法這一特别程序相當於(yú)設置瞭(le)一個‘半缺席’審判制度,對财産問題可以做出判決瞭(le),對人身問題暫不做出判決,等引渡回來以後再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 但上述中紀委官員對記者表示,腐敗資産跨境追回仍有不少實踐中的難題,要想追回資産,必須所在國的法律也同樣判定該資産屬於(yú)犯罪所得,想要全額追回就更加困難,因爲不少國家都對資産跨國追回設置瞭(le)資金分享比例。 不“分贓”,他國缺少積極性 一國協助另一國追回瞭(le)出逃的腐敗(bài)犯罪資産,是否可以扣除資産追回所付出的代價?或者說,能否要求“分成”?對此,國際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大的争議,各國司法實踐、國際及區域性公約也規定不一。 “作爲跨境轉移腐敗(bài)資産的主要來源方,與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認爲資産分享違反《聯合國反腐敗(bài)公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繳的資産補(bǔ)償被害人或者将資産返還其合法所有人才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事。而以英國、美國等爲主的資産流入國,主張應通過分享方式向請求方實行部分返還。”林雪标向《中國經濟周刊》指出,這種分歧在中國追回跨境資産的實踐中長期存在。 比如,美國的分享比例取決於(yú)他國在司法合作中的“貢獻”,分爲三個檔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别爲:50%~80%、40%~50%、40%以下。英國内政部對他國要求分享資産的請求,一般也按照“貢獻”來分配數額。目前他國能分得的最大份額是扣除執法費用後的實際數額的一半。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設立瞭(le)專門的“被罰沒财産賬戶”,根據“公平的分享計劃”來處置。 由於(yú)分享資産能夠鼓勵各國積極參與有關的國際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國際司法界接受。中國外逃官員“最鍾情”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採(cǎi)取分享資産方式處理贓款。 但據王明高介紹,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biān)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雙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中國甚至在與有些國家的約定中明確(què)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這勢必削弱有關國家協助中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影響追繳效果。 林雪标認爲,與其在腐敗(bài)資産(chǎn)跨境轉移後一籌莫展,還不如根據實際需要适當讓利一部分給爲我們提供司法便利的被請求方,從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具體個案中,要重視談判技巧,給予被請求方盡量少的分享比例,以争取追回更多的腐敗(bài)資産(chǎn)。 “據我所知,到目前爲止,中國還沒有與任何國家建立正式的分享協議。”林雪标說,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專程來到北京,就中加雙方簽訂《贓款分割協議》進行協商,但囿於(yú)中國“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顧慮,該協議最終沒有簽署。2009年12月初,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中加同意早日簽署《打擊犯罪合作諒解備(bèi)忘錄》,同意就簽署分享罪犯資産協定進行談判,“這表明中國對‘資産分享’措施已經不再持抵觸态度。”林雪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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