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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提至162元/日

來源:紅(hóng)網 發(fā)布者:紅(hóng)網 發(fā)布日期:2012-05-30 08:43 浏覽次數:687
        據新華社電 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瞭(le)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cháng)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cháng)标準 ,具體數額爲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爲142.33元。

據瞭(le)解,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dān)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爲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爲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cháng)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cháng)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cháng)案件時按照上述标準執行。

另悉,最高檢國家賠償工作辦(bàn)公室29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标準。根據新标準,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bàn)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爲162.65元,比2011年增加瞭(le)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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