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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安全案件從重定罪處罰

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11-25 09:17 浏覽次數:875
  本報(bào)訊 昨日,在最高法發布會上,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對於(yú)食品安全犯罪的主犯、累犯、慣犯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受賄、渎職等職務犯罪,法院将從重定罪處罰。

  食品安全案數量呈遞增

  孫軍工稱(chēng),2008年至今的4年間,食品安全案件的案件數量、判決人數每年呈現遞(dì)增之勢,一方面說明犯罪分子受利益驅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然猖獗,一方面也表明各地對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顯著增強。

  鑒於(yú)目前嚴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勢,最高法稱,法院将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 、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於(yú)生産(chǎn)、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

  加大财産刑處罰力度

  孫軍工透露,在審理食品安全犯罪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雖然包括生産(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chǎn)、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生産(chǎn)、銷售僞劣産(chǎn)品罪等多個罪名,但根據證據情況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法院會選擇處(chù)罰較重的生産(chǎn)、銷售僞劣産(chǎn)品罪甚至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chù)罰。

  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河南省沁陽市柏香動(dòng)物防疫中心站的防疫員王二團等因玩忽職守罪最高被判處(chù)6年有期徒刑。

  孫軍工表示 ,對於(yú)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渎職人員,法院将依法從重嚴懲。包括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bài)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渎職人員。同時将不斷加大财産刑的處罰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規定标準,在規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

  ■ 典型案例

  38噸三鹿奶粉換包裝銷售

  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張北縣鹿源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無業人員孫學豐聯系代文明,表示要購買代文明藏匿的奶粉,並(bìng)因奶粉超過保質期要求更換包裝。代文明将38噸(dūn)奶粉更換外包裝後銷售給孫學豐,銷售金額42.56萬元 。孫學豐将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他人。經鑒定,該38噸(dūn)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嚴重超标。

  判決:河北法院裁定認爲,被告人孫學豐(fēng)、代文明明知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屬僞劣産(chǎn)品,仍銷售牟利,其行爲均已構成銷售僞劣産(chǎn)品罪。

  根據銷售金額 ,判處(chù)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並(bìng)處(chù)罰金85.12萬元;判處(chù)被告人孫學豐有期徒刑十年 ,並(bìng)處(chù)罰金125.02萬元。

  購“檸檬黃”産銷“染色饅頭”

  案情: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爲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标準》的情況下,仍於(yú)2010年9月起購進“檸檬黃”,安排生産主管謝維銑組織工人大量生産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将饅頭銷往多家超市。經鑒定 ,該公司所生産的玉米饅頭均檢出“檸檬黃”,系不合格産品。該公司還回收售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将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産饅頭的原料,並(bìng)以上市日期作爲生産日期标注在産品包裝上。

  判決:上海法院裁定認爲,盛祿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生産(chǎn)、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産(chǎn)品冒充合格産(chǎn)品,銷售金額(é)62萬餘元,被告人葉維祿作爲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爲盛祿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産(chǎn)、銷售僞劣産(chǎn)品罪。

  因該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不再追究單位的刑責。葉維祿系主犯;徐劍明、謝維銑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chù)罰,徐劍明、謝維銑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chù)罰。法院依法判處(chù)被告人葉維祿有期徒刑九年,並(bìng)處(chù)罰金65萬元;判處(chù)被告人徐劍明有期徒刑五年,並(bìng)處(chù)罰金20萬元;判處(chù)被告人謝維銑有期徒刑五年,並(bìng)處(chù)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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