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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央企領導因貪污等獲刑終身不得再任領導來源: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11-07 09:12 浏覽次數:827
日前發布的《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實施辦(bàn)法》稱,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産(chǎn)特别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chǎn)、挪用财産(chǎn)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實施辦(bàn)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内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yú)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内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5年内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國資委黨委表示,此舉在於(yú)“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cóng)業,保障中央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爲适應形勢的發展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頒(bān)布瞭(le)《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規定》從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維護國有企業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行爲的發生等五個方面,規範瞭(le)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爲,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用企業資源謀利、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後從業等重要問題的政策界限作瞭(le)界定。 時過兩年之多,國資委終於(yú)拿出瞭(le)針對央企各級領導人員的《實施辦法》。 與《規定》相比,《實施辦(bàn)法》增加瞭(le)重要人事任免的相關條款,強調人事任免“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讨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讨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對於(yú)公衆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bàn)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币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标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實施辦(bàn)法》還強調瞭(le)“财務紀律”: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财經紀律,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财務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财經紀律、企業财務制度的活動,不得違規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與他人,不得将賬内資産(資金)違規轉移到賬外,設立“小金庫”。 另外,《實施辦(bàn)法》加大瞭(le)處罰力度。《規定》中違規處理條款僅有4條,而《實施辦(bàn)法》的責任追究條款多達11條。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反《規定》和《實施辦(bàn)法》造成企業資産損失的,不但要接受相應的處理,而且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規進行職務消費的,處罰中還增加瞭(le)“責令其清退超标準、超範圍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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