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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拟規定追究“被精神病”責任人刑責

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10-25 09:34 浏覽次數:772

本報(bào)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ài)的複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ài)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故意将非精神障礙(ài)患者作爲精神障礙(ài)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構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責。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适用條件出現較大變(biàn)化,廣(guǎng)受争議的“擾亂公共秩序”條款被删除。

受國務院委托,衛生部部長陳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精神衛生法草案說明時表示 ,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爲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占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ài)患者約1600萬人。陳竺指出,目前我國強制收治精神障礙(ài)患者程序缺失,個别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爲輿論熱點。爲杜絕“被精神病”的情況發生,草案對與之相關的行爲設定瞭(le)嚴格的法律責任 。

草案提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què)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ài)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礙(ài)患者作爲精神障礙(ài)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礙(ài)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屬於(yú)違法行使職權行爲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cháng)法的規定承擔賠償(cháng)責任。

此外草案還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權利的同時,還針對我國目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問題做瞭(le)相關規定,並(bìng)拟立法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康複和救助等問題。

■草案解讀

焦點

1 誰有資格送精神障礙患者入院?

患者情況不同送醫主體有别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ài)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将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礙(ài)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bāng)助将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行爲 ,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cǎi)取措施予以制止,並(bìng)立即将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焦點

2 精神障礙如何診斷?

72小時内須出書面診斷結論

誰有權利對精神障礙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出診斷?草案明確(què)瞭(le)實施主體:精神障礙的診斷 ,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做出。

對於(yú)診斷程序,草案也進行瞭(le)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爲其做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在72小時内做出書面診斷結論;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爲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

焦點

3 何種情形可以強制收治?

非自願住院治療分兩種情形

今年6月,該草案首次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並(bìng)向社會征求意見時,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适用條件,即隻有精神障礙(ài)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

其中“擾亂公共秩序”的規定受到廣(guǎng)泛熱議,有專家認爲,該(gāi)規定存在被濫用的危險。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對此規定進行瞭(le)修改,表述爲: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bìng)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 ,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草案規定,對第一種情形,經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實施住院治療。對第二種情形,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經複診、鑒定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或者精神障礙(ài)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cǎi)取強制措施執行。

焦點

4 如何保障人身自由?

規定兩種複診

兩次鑒定制度

對精神障礙(ài)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爲防止“被精神病”的現象發生,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瞭(le)精神障礙(ài)兩種複診、兩次鑒定制度。

草案區分不同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情形規定瞭(le)兩種複診制度:因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療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内要求醫療機構進行複診,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初診醫師以外的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複診,並(bìng)在5日内作出複診結論。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或者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可以自收到診斷(duàn)結論之日起3日内,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内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複診,並(bìng)在5日内做出複診結論。

除兩種複診制度外,草案還規定瞭(le)兩次鑒定制度: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應當自主委托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ài)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該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

精神疾病診斷 司法難堪重任

■人大建議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表示,草案爲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引入司法鑒定制度,但在調(diào)研中瞭(le)解到,一些部門和專家對此有不同意見。

其中,司法鑒定是訴訟層面的問題,而精神疾病的診斷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司法鑒定機構是獨立法人,不是司法和行政機關,其鑒定意見隻是提供證據。按照草案規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對是否患有精神障礙(ài)做出最終判斷,並(bìng)由此決定是否住院治療,缺乏合理性和權威性,在法律事實中,有可能會引起診斷是否公正等方面的争議或糾紛。因此,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精神障礙(ài)的司法鑒定問題做進一步研究。

精神病院經費 财政全額撥款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表示,在調研中瞭(le)解到,目前我國精神障礙(ài)防治體系不健全,政府投入嚴重不足,特别是基層防治機構工作經費缺口較大,基礎設施設備簡陋。精神衛生專門人才嚴重缺乏,待遇普遍偏低。“草案對精神衛生工作的保障做出瞭(le)一些原則性規定,但草案規定很原則,難以落實。”

對此,該負責人提出建議,在草案中進一步強化加強基層(céng)精神衛生工作及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精神衛生防治工作,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dāng)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céng)精神病疾病防治工作經費等内容。

同時,精神病專科醫院是精神衛生服務網絡的主體,承擔瞭(le)主要的門診和住院服務,並(bìng)負責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的技術指導。因此,建議在草案中将精神病專科醫院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發展建設經費確定爲财政全額撥款,列入同級政府财政預算的内容進一步明確,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考慮到精神衛生工作的特殊性,建議在法律中對提高醫護人員待遇問題予以明確(què)規定,如設立特殊崗位津貼等,並(bìng)增加各級政府對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培訓投入力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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