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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單位瞞報事故主要領導擔責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6-21 09:50 浏覽次數:1087
本報訊 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制定辦(bàn)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行爲的舉報、受理和查處進行規範。該辦(bàn)法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bìng)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瞭(le)瞞報、謊報事故行爲的認定标準:隐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bìng)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内容的,屬於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bìng)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該辦(bàn)法明確(què)規定,嚴禁洩露舉報人有關信息和舉報事項。對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查證,及時将查證及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查證。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和傷亡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線索的,立即組織查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舉報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以适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内予以澄清。 >>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bìng)處15日以下拘留;屬於(yú)國家工作人員的,並(bìng)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bào)或謊報(bào)事故,沒有贻誤事故搶救的,處(chù)200萬元罰款;贻誤事故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的,處(chù)300萬元罰款;贻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chù)500萬元罰款。 ☆事故發生單(dān)位瞞報(bào)、謊報(bào)事故的,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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