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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條例來(lái)源:本站 發(fā)布者:佚名 發(fā)布日期:2011-06-10 10:45 浏覽次數:1363
《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3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内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用人單位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将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保障工作經費,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省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産監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落實參保職業病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應當督促和協調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使勞動者得到職業衛生保護。 第七條 衛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司法等部門應當做好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及标準、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爲全省職業病防治宣傳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礦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機溶劑、放射及其他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立項論證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職業衛生防護意見。 第十條 涉及國家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将批準的報告作爲審批的條件。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按照國家《職業病目錄》、《高毒物品目錄》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由省或者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審核決定。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確定爲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資質認證的設計單位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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