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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争探礦權告赢國土部後遭當地公安局偵查來源: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者:中國青年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5-25 10:08 浏覽次數:946
男子争探礦權告赢國土部後遭當(dāng)地公安局偵查,今年48歲的許國清對北京越來越熟悉瞭(le)。6年前剛到北京時,他還分不清東西南北,現在,他有時能給司機指路瞭(le)。
許國(guó)清的官司在北京,從(cóng)2007年開始,他無數次在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與北京之間往返。 許國清的官司涉及探礦權,兩次審理都告赢瞭(le)國土資源部。因許國清的行政複議申請,國土資源部還吊銷瞭(le)甯夏國土資源廳爲當地一家上市公司——中冶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美利”)頒(bān)發的探礦權證。 官司赢瞭(le),麻煩來瞭(le)。執行階段,中衛市公安局指控許國清涉嫌虛報(bào)注冊資本、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三項罪名。 随即,許國清陷入瞭(le)一個死循環:公安局建議工商局吊銷許國清公司的營業執照。許國清向甯夏回族自治區工商局提起行政複(fù)議,因他涉案,行政複(fù)議被中止。 連帶産生的問題是,沒有營業執照,許國清在北京的官司赢瞭(le)也白赢。讓許疑惑的是,中衛市公安局對他的偵查曆時兩年3個月,卻未對他採(cǎi)取任何強制措施,結案更是遙遙無期。 許國(guó)清堅信這是一個(gè)圈套:說他涉案隻是吊銷他公司營業執照的一個(gè)借口,真實的原因是有人不願意他取得探礦權。現在,他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告赢國土資源部 許國清是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下稱(chēng)“金利公司”)董事長(zhǎng)。 2005年4月14日,中衛市國土資源局向甯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關於(yú)中衛市梁水園地區地址勘測申請的審理報(bào)告》,稱同意金利公司投資3000萬元,聘請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梁水園地區35平方公裏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 随後,金利準備(bèi)瞭(le)相關資料。 根據相關規定,勘查投資額(é)超過500萬元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頒(bān)發勘查許可證。 2005年8月5日,國(guó)土資源部受理瞭(le)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書。 8月10日,國土資源部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給甯夏國土資源廳發去《開發司探礦權受理調查函》,請甯夏國土廳核實5方面的問題,如金利公司申請的範圍内是否已受理探礦權、採(cǎi)礦權申請等。 《調查函》明確(què)提出,甯夏國土資源廳應将調查結果在2005年8月30日前函告開發司,“我司在規定時間内如果沒有收到複函,該探礦權申請将按無上述事項發生處(chù)理”。 2005年9月5日,甯夏國土資源廳複函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建議不予受理和審批。回函沒有回答要求調(diào)查的任何一個問題。 2006年1月5日,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再次要求甯夏國土資源廳進行核查並(bìng)回複。 2月9日,詳細回複(fù)來瞭(le)。 可轉眼一年半又過去瞭(le),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沒作出回複。 2007年8月27日,甯夏國土資源廳下發【2007】219号文,告知金利公司,由於(yú)國土資源部已受理你公司探礦權申請,我廳無權再受理你公司申請。且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yú)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從(cóng)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停止受理煤礦探礦權申請。 219号文稱(chēng):2006年9月22日,自治區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研究決定,梁水園煤礦區勘查任務由自治區地礦局承擔,探礦權的處(chù)置權歸自治區政府所有。 2007年9月24日,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稱礦産開發管理司自2005年8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至今未依法作出行政行爲,侵害瞭(le)金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獲得梁水園煤田探礦權的合法權益,要求礦産開發司盡快頒(bān)發勘查許可證。 2008年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在收到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登記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也沒有作出任何書面告知,屬於(yú)行政不作爲。要求該司在法定期限内對金利公司探礦權登記申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告知。 2月14日,礦産(chǎn)開發(fā)管理司作出《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金利公司不服,2008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j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sòng)。 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國(guó)土資源部作出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責令國(guó)土資源部針對(duì)金利公司提出的探礦權登記申請作出是否準予的具體行政行爲。 11月7日,北京市高級(jí)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jué)。 金利公司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們苦等國土資源部行政複議結果的時候,2007年12月17日,甯夏國土資源廳爲中冶美利頒(bān)發瞭(le)勘查許可證,勘查範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範圍内。 2008年2月3日,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金利公司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甯夏國土資源廳爲中冶美利頒(bān)發(fā)的勘查許可證。 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再次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探礦權申請早於(yú)中冶美利,決定撤銷甯夏國土資源廳爲中冶美利頒(bān)發的勘查許可證。 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礦産(chǎn)開發管理司撤銷瞭(le)針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12月22日,按照國(guó)土資源部要求,金利公司将探礦權登記申請材料呈送國(guó)土資源部行政大廳,工作人員當(dāng)即将材料錄入計算機。 此時,許國清懸著(zhe)的心終於放下瞭(le)。在他看來,雖然經曆瞭(le)種種磨難,但國土資源部很快就會對金利公司的探礦權許可申請作出答複瞭(le)。 誰(shuí)知,更嚴重的考驗尚未到來(lái)。 市長專題會要求“盡快吊銷營業執照” 就在金利公司告赢國土資源部沒多久,一場(chǎng)針對金利公司董事長(zhǎng)許國清涉嫌犯罪的調查正式展開。 2009年2月17日,中衛市公安局搜查瞭(le)許國(guó)清在中衛市的住宅。 搜家時,許國清的弟弟許國海正在現場,他說,我問他們爲什麽搜家,他們開始不回答,隻拿出一張沒有蓋章的紙,上面寫著(zhe)“許國清有經濟犯罪嫌疑”,後來警察說:“你們不是把國土資源部告赢瞭(le)嗎?我們搜查錯瞭(le),你們可以告公安局!” 第二天,中衛市公安局搜查瞭(le)金利公司,帶(dài)走瞭(le)賬目和工商營業執照。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2009年2月23日,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我和中衛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周弘、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在他的辦(bàn)公室開會,要求我撤銷北京高院的判決,撤回探礦權申請,否則就要把我逮捕法辦(bàn)。第二天這幾個人又和我談瞭(le)一次。馬世軍分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權力很大。” 中衛市政府辦(bàn)公室給中國青年報的書面答複稱,對此事“我們並(bìng)不知情”。 中衛市公安局稱,搜查金利公司和許國清的家,是因爲許涉案。2009年1月6日,中衛市公安局接到中國銀行中衛支行報(bào)案稱:2003年6月5日,許國清冒用他人名義,分别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詐騙貸款170餘萬元,到期後拒不償還,要求我局立案查處,並(bìng)追繳損失。2月4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犯罪問題。 2000年1月13日,許國情與弟弟許國軍出資100萬元注冊成立瞭(le)中衛縣金利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許國清以金利公司做擔保,以自己和他人名義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貸款13筆(bǐ)。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爲購買10部自卸車,金利公司向中國銀行中衛支行申請貸款,但銀行稱不能以公司名義貸款。我就找瞭(le)公司員工和親戚朋友辦(bàn)理瞭(le)貸款,用汽車購置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抵押,以金利公司做擔保。 但許國清拒絕認可“貸款詐騙”的說法。他向中國青年報(bào)記者出示瞭(le)中衛市城區人民法院的12份判決書(其中一份判決書中涉及兩筆貸款),原告均爲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被告分别是許國清、許國洋等12人。判決時間從2007年9月6日至2008年2月20日,判決内容是金利公司作爲擔保人需清償中衛支行的貸款及利息。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衛執字第28-2顯示,中國銀行中衛支行與許國清貸(dài)款合同糾紛(fēn)案已經執行終結。 許國清說,一份判決已經執行完畢(bì),其他11份判決正在執行中,我怎麽成瞭(le)貸款詐騙呢? 不僅僅是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中衛市公安局稱,調查還發現金利公司虛報(bào)注冊(cè)資本。 2006年3月6日,甯夏中衛縣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變(biàn)更爲甯夏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同時以實物出資900萬元,将注冊(cè)資本從100萬元增資至1000萬元。 中衛市公安局稱,許國清在進行公司變更登記時,沒有實際出資,騙取瞭(le)中衛市工商局的變更登記,虛報(bào)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涉嫌虛報(bào)注冊資本罪。 2009年3月4日,中衛市公安局向中衛市工商局發出《關於(yú)建議撤銷甯夏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登記的函》,稱金利公司法人代表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虛報(bào)注冊資本犯罪,“建議你局依法撤銷金利公司的登記”。 2009年6月12日,中衛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利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鑒於(yú)當事人違法行爲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y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qu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爲的,及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産生社會危害後果的’從輕情節”,決定對金利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5萬元,上繳國庫。 同一天,金利公司繳納瞭(le)45萬元罰款,並(bìng)注入瞭(le)900萬元現金。中衛市工商局核發瞭(le)新的營業執照。 但是,中衛市公安局對這一處(chù)罰並(bìng)不認同。6月15日,公安局再次緻函工商局,要求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二天,中衛市副市長馬世軍召集由中衛市公、檢、法、國土資源局、工商局、法制辦(bàn)等部門參加的會議,並(bìng)形成專題會議紀要,稱中衛市工商局此前作出的處罰不當,“會議決定,由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撤銷6月12日作出的處罰決定,盡快依法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 6月19日,中衛市工商局撤銷瞭(le)此前作出的行政處(chù)罰決定。 6月30日,中衛市工商局吊銷瞭(le)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理由是“鑒於(yú)當事人虛報注冊資本數額較大,違法情節嚴重,且已涉嫌構成犯罪,本局認爲,應當從重處罰。” 爲什麽市長(zhǎng)專題會議要求工商局“盡快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中衛市政府辦(bàn)公室稱,政府是在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法》第54條授予的監督檢查權,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中衛市工商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争執行局局長(zhǎng)張偉說,兩次處罰定性都沒問題,市政府開會後,我們認爲第一次處罰輕瞭(le),工商部門要服務和服從地方政府的領導。 律師稱吊銷執照沒有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yú)企業登記管理若幹(gàn)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 國土資源部《關於(yú)報部審查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電子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申請人營業執照爲新探礦權申請必備材料之一。《國土資源部關於(yú)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中也並(bìng)同樣要求。 也就是說,金利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就意味著(zhe)失去瞭(le)探礦權申請資格。 金利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認爲,中衛市工商局認定金利公司虛報(bào)注冊資本並(bìng)吊銷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 張凱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瞭(le)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其中第31條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即增減資本)有明確(què)的規定。《公司法》第199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所指“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爲,均是指“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爲。因此,金利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虛報900萬元注冊資本的行爲,不能構成虛報注冊資本,而應當是虛假出資。 張凱認爲,《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規定,對“虛假出資”的處(chù)罰隻有兩種,一是責令改正,二是處(chù)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並(bìng)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chù)罰種類。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27條明確(què)規定:撤銷變(biàn)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biàn)動的,恢複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态。張凱認爲,也就是說,假如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金利公司改正以900萬元實物變(biàn)更增資的“虛假出資”行爲,而金利公司拒不改正,公司登記機關也隻能撤銷金利公司以900萬元實物變(biàn)更出資的“虛假出資”這一部分,将變(biàn)更登記撤銷,把金利公司的登記恢複到變(biàn)更增資前的登記狀态,即注冊資本金100萬元的狀态,也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 蹊跷的“死結” 爲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取得營業執照,金利公司申請瞭(le)強制執行、提起瞭(le)行政複議,但許國清無奈地發(fā)現,他遇到瞭(le)一個蹊跷的“死結”。 2009年4月21日,金利公司要求國(guó)土資源部就其能否取得探礦(kuàng)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爲。 此後(hòu),金利公司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j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月22日,甯夏國土資源廳緻函國土資源部,稱中衛市公安局在調查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時發現,金利公司虛報(bào)增資股本900萬元,騙取工商管理部門的變(biàn)更登記。 “事發後,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國清爲逃避法律責任,隐匿在外。爲避免許國清繼續以公司名義實施詐騙活動,中衛市公安局在查證瞭(le)許國清違法犯罪事實後,向中衛市工商局移送瞭(le)對金利公司的行政處(chù)罰案件,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建議國土資源部中止審查金利公司梁水園煤礦區勘查許可證的申請,待中衛市工商局行政處(chù)罰行爲結束後,根據處(chù)罰結果,再決定是否授予其勘查許可證爲妥。” 據此,6月24日,國土資源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稱(chēng):根據上述情況,如現在作出是否授予金利公司勘查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有關礦産(chǎn)資源法律法規的決定。 2009年6月23日,金利公司對(duì)中衛市工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chù)罰不服,向甯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複議。 2009年7月7日,甯夏工商局中止瞭(le)金利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理由是“中衛市公安局對金利公司法人許國清涉嫌貸(dài)款詐騙進行立案偵察”。 7月14日,甯夏自治區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受理瞭(le)金利公司“不服中衛市人民政府【2009】86号會議紀要中關於(yú)責令中衛市工商局撤銷衛工商發【2009】33号處罰決定的内容,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8月10日,甯夏自治區行政複議辦(bàn)公室發出《中止行政複議通知書》,“因相關單(dān)位對申請人有關問題正在立案調查,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決定中止該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中止原因消除後,本機關将恢複審理。” 雖然《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duì)中止行政複議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對(duì)中止的情形有明確(què)規定。 張凱認爲,甯夏工商局對(duì)金利公司行政複議中止審理不符合相關規定,許國清是否涉嫌貸(dài)款詐騙與複議吊銷營業執照的審理沒有因果關系。 中衛市公安局以許國清涉案爲由建議工商局吊銷金利公司營業執照,中衛市政府以同樣理由要求“盡快”吊銷金利公司的營業執照。甯夏工商局和甯夏自治區政府行政複議辦(bàn)公室又以同樣的理由中止瞭(le)金利公司的行政複議,何時恢複要等中衛市公安局的辦(bàn)案結果。 那麽,中衛市公安局關於(yú)許國清案辦理到哪種程度瞭(le)呢? 中衛市公安局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書面答複中說,2009年2月4日,公安局對許國清涉嫌貸款詐騙立案,由於許國清的公司賬目混亂並(bìng)作假,一些主要當事人躲避下落不明,取證困難,認定許國清貸款詐騙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證據還不充分,緻該案沒有辦結。許國清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構成瞭(le)虛報注冊資本罪,證據確實充分。涉及許國清的整個案件正在偵查中。 書面答複稱,偵查期間許國清外出藏匿,經多方工作,2009年5月19日,許國清到公安機關投案,鑒於(yú)許的投案行爲並(bìng)考慮到債務清償等因素,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許國清對(duì)公安機關的“投案”說予以否認。他說,他是到中衛市公安局是去要公司賬目,並(bìng)不是去投案。 許國清對中國青年報(bào)記者說,中衛市公安局當時給他做瞭(le)一份筆錄,自此,再沒有人找他瞭(le)解涉案問題。 許國清說,國土資源廳說公安局已經“查證”瞭(le)我違法犯罪的事實,中衛市公安局卻又遲(chí)遲(chí)不結案,目的是拖死我,不結案我就拿不到營業執照,拿不到營業執照我就得不到探礦權。 張凱說,《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有明確(què)規定。公安機關不能以未對犯罪嫌疑人採(cǎi)取強制措施而無限期拖延,永遠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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