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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障房成央企香饽饽來源:中國證券報(bào) 發(fā)布者:中國證券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5-24 09:37 浏覽次數:921
對(duì)央企而言,大規模參(cān)建保障房,究竟是一個燙手山芋,還是一輪新的機遇? 5月初,國資委在網站上挂出通知,要求央企積極參(cān)與保障房的開發(fā)建設。“中央政府承諾今年建設1000萬套保障房,實現難度很大。”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告訴财新《新世紀》記者,今年保障房建設任務下得“太猛、太大”,各地開工和資金情況均不樂觀,正因如此,中央高層(céng)早有意推動(dòng)央企進保障房。 經過一段時間的探讨和摸索,曾糾結於(yú)責任與盈利之間的央企,對保障房的态度也有瞭(le)微妙的變化。在保障房的“大棒”下,銀行也放松瞭(le)銀根,這對央企是大誘惑——以保障房來撬動貸款,可以滾動開發其他類型的商業項目。國資委在下發給央企的文件中已指明方向,“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财政貼息、融資、稅費等方面出台優惠政策的機會,将保障性住房與商業性房地産開發有機結合起來。” 誘惑不止於(yú)此。對央企而言,在棚改、舊改、拆遷安置、單位自建房等各類住房都被納入到保障房的範疇之後,可能帶來一輪新的資源分配與調整機遇。每家央企、國企幾乎都坐擁很多工業、倉儲或科研用地的土地資源,一旦這些自有土地借保障房之名“盤活”成住宅用地,其效應就不可估量,即使隻有十分之一最後變(biàn)成商業性的住宅用地。不過,伴随而來的将是管理流程、投資風險、分配機制等一連串複雜問題。 借保障房撬動信貸 五礦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景崎向财新《新世紀》記者證實,早在3月份國務院就曾召開會議研讨保障房建設問題,住建部、國土部、國資委、财政部等相關部委以及多家大型央企均有列席。其後,住建部和國資委還分别召集地産(chǎn)主業央企開會,要求央企積極參(cān)與保障房建設。 一些央企在3月底就收到瞭(le)這份名爲《關於(yú)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的文件。《通知》要求,有關央企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争取支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多種途徑參與保障房開發建設。 “大規(guī)模保障房建設肯定離不開央企,這既是社會責任,也是政治任務。”一位不願具名的央企人士稱(chēng),目前在建保障房項目多以央企、國企爲主。 經過一段時間的探讨和摸索,央企發現瞭(le)更多源於(yú)保障房的機遇。比如,保障房“概念擴容”,棚改、舊改、拆遷安置、單位自建房等類型都被地方納入瞭(le)保障房範疇,一些央企敏銳地發現瞭(le)其中的新門道。 “棚改、舊改項目大部分實質上還是商業開發,現在用保障房的概念來包裝、立項,能夠獲得優惠政策支持。”全國房地産經理人聯合會副秘書長陳寶存(微博)告訴财新《新世紀》記者,這種現象在各地非常普遍。由於商品房市場銷售低迷,一些開發商不願亦無力在舊改、棚改項目上先期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拆遷,因而很多舊改、棚改項目都陷入停頓。在這類項目上,央企也因資源優勢而更具議價能力。 據知情人士透露,保利地産在3月底接到《通知》後,曾發函至19個城市申請參(cān)與保障房建設,目前處於(yú)洽談階段的有10個城市,其中大部分均爲舊城改造項目。 以石家莊爲例,保利地産在4月敲定瞭(le)石家莊晉煤金石(原石家莊化肥廠)改造項目,土地規模超過800畝。其中,除瞭(le)建設金華家園保障房項目,還有約四分之三的地塊可能用於(yú)商品房項目開發。“如果以保障房項目立項,比較容易争取到信貸支持。四分之一比例的保障房信貸,完全可以通過分期滾動開發模式撬動整個項目。”上述知情人士分析稱。 事實上,國資委在下發至各央企的《通知》中也明確(què),“房地産開發企業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投資補(bǔ)助、财政貼息、融資、稅費等方面出台優惠政策的機會,将保障性住房與商業性房地産開發有機結合起來。” 對此,田景崎表示,信貸政策對保障房的傾斜,對央企有著(zhe)足夠的誘惑,“在信貸緊縮的背景下,誰能撬動銀行貸款,誰就能活得更好。說到底,房地産(chǎn)是資金和土地的遊戲。” 中國中冶在其年報(bào)中也明確(què)房地産發展規劃,以保障性住房開發帶動商業地産、商品住宅和土地一級開發業務,探索新的開發模式,提高投資回報(bào)率。 “中冶和中交等基建型央企,更可以大打保障房的牌,因爲拆遷安置也納入保障概念,有助於(yú)他們的一級開發業務。”中交房地産集團内部人士告訴财新《新世紀》記者,這有助於(yú)地方完成保障房的數字指标,也有利於(yú)企業與地方政府的談判。並(bìng)且,還可以将拆遷安置的成本納入土地一級開發總體費用,在土地出讓時予以回收,以此保證投資收益。 更加隐蔽的路徑是土地資源的置換。據一位央企人士分析,按照目前的情形,地方政府確(què)定沒有充足的财政資金配套,若要完成保障房建設任務,不管以何種形态呈現,依然跳不出“保障房與商品房用地捆綁(bǎng)配建”的方式。
“以往是商品房用地配建5%—15%保障房,以後可能是保障房配建商品房,用商品房的利潤來補(bǔ)貼支付保障房3%的利潤。”上述人士表示,或者是“以地養房”的模式操作,即委托開發商建成保障房項目後,定向低價向其出讓一定的商品房用地,用於(yú)保障房的移交回購。 一位不願具名的某央企地産業務負責人也向财新《新世紀》記者證實,在央企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很多框架性合作協議中,都有類似将保障房與其他商業項目變(biàn)相“綁(bǎng)定”的條款,或作爲招商引資項目給予優惠——這已是業内通行的“潛規則”。而且,地方政府更願意與央企、國企合作,因爲如此一來,即使低價轉讓土地被公開,地方官員也不會有“國有資産流失”之嫌。 盤活自有土地 更大的政策口子,開在瞭(le)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房上。國資委的《通知》雖對此並(bìng)未提及,但央企對此顯然更爲關注,特别是去年3月被要求退出房地産業的78家央企。目前,北京、廣州、陝西、河南、山西等地已經公開表态或出台相關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房。 “目前還在觀察政策,不清楚這個口子究竟能開多大。”某央企内部人士表示,去年以來的“央企退房令”在執行中難度極大,幾無操作可行性。該央企名列“78家”之内,在二三線城市擁有大量舊工廠(chǎng)等土地資源。他認爲,放出這麽一條政策口子,除瞭(le)配合國家的保障房建設大政方針外,很難說沒有爲握有大量土地資源的央企解決出路的考慮,“這不失爲一種階段性的思路”。 據公開資料,多個地方國企已紛紛“試水”。在廣州市發改委近日批複的2011年第一批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立項預安排中,廣州建築集團、廣州地鐵、廣鐵集團等單位的自有土地保障房項目赫然在列。在北京,一些擁有大量工業、倉儲用地的國有企業,如首都農業集團、京煤集團、北京住總等,也都在向北京市住房保障辦(bàn)公室進行項目申報(bào)。 一般的操作路徑是,企事業單位向當地建委提出申請,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将工業、倉(cāng)儲、科研等用地依法變(biàn)更爲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房。通常都會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剩餘部分由當地政府統籌分配給申請保障房且符合條件的居民。 但問題也随之而來。在各地的鼓勵政策中,並(bìng)未對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保障房的資金籌措渠道、保障房類别、分配方式等實操程序進行明確(què)。 “後果會非常亂。”中國土地勘測設計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擔心,如果企事業單位用企業、行政資金建保障房,再以便宜價格賣給單位職工,實質上就是福利分房;或者企事業單位以“團購”等方式變(biàn)相集資建房,這些都背離瞭(le)“保障房”的初衷。 關於(yú)單位自有用地建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政策寥寥無幾。在2007年8月公布的《國務院關於(y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24号文)中有規定,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情況下,單位可利用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但僅限於(yú)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當時,建設部對這一條款解釋稱(chēng),将這種特殊的單位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适用住房政策範疇進行管理。 再者,就是2010年各地在落實住建部等七部委下發的《關於(y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時規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在依法辦(bàn)理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後,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後,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多餘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而現在地方政府在保障房指标壓力下,又放大瞭(le)政策開口——之前是不允許工業性質用地的。”中房集團内部人士對财新《新世紀》記者分析稱,倘若央企以這種方式大規模參與保障房建設,将對整個住房市場帶來巨大影響,“相當於(yú)給目前推行的‘雙軌制’再加一軌。” 上述“78家之一”央企人士甚至稱(chēng),僅(jǐn)78家央企的存量土地就不好估算,堪稱(chēng)“天量”。恒天集團,中國電子,中國兵器,兵裝集團,各大航天、鋼(gāng)鐵央企,在全國各地都有著(zhe)大量的土地資源。“但我們現在還沒有具體盤算手中的存量土地資源,再慎重看一看政策的走向。” “過去多年間,經濟适用房的主要形式都是劃撥(bō)土地至各企事業單位進行集資建房,流入社會公開分配的極少。”陳寶(bǎo)存認爲,央企利用自有土地建保障房,仍然逃不出經适房的老路,成爲部分群體的福利和特權者的專利。 陳寶(bǎo)存直言不諱地指出,從以往的經驗和現有部分央企的做法來看,以經适房的形式操作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房的可能性非常大,央企可借此低價獲得受限産(chǎn)權,幾年後解禁入市賺得巨額差價。如果此類住房規模很大,将沖擊到現有的土地“招拍挂”政策和地方政府土地收入。 目前,住建部、國土部等相關部委對於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房並(bìng)未有相關規範。各地在政策的解釋和執行上也千差萬别,在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類型、産權所屬、資金籌措渠道、分配方式等諸多問題上,均無定議。财新《新世紀》記者曾就上述問題聯系瞭(le)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也未就此回應。 對此,鄒曉雲建議,地方政府應該将央企自建保障房納入地方整體的保障房建設規劃,在用地規劃、建設程序、分配、運營等環節統一規範管理,可以對建設單(dān)位的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進行優先保障,但要進行嚴格審核,防止分配的腐敗(bài)。但鄒曉雲也坦言,“這将非常難以執行,不公平的事情肯定會發生。” 央企也要盈利 “社會責任”或“政治任務”這些說辭,在國資委的EVA(經濟增加值)考核标準面前,對央企顯然不具備(bèi)推動力。盡管保障房有上述種種曲徑通幽的誘惑,但如何在純(chún)粹的保障房開發投資上獲得收益,仍是大多數企業需要解決的難題。 中冶集團在4月初的年報發布會上宣布其保障房業務的毛利潤率能達到12.5%,並(bìng)随後解釋是累加瞭(le)勘測設計、市政配套、投資開發、施工等各産業鏈環節的結果。 陳寶存認爲,毛利潤率12.5%隻是一種理論上的推算,“設計、市政、施工等環節是有穩定利潤,但整體的利潤率並(bìng)不能證明開發環節是掙錢的。”陳曾供職於(yú)中冶集團旗下某房地産公司。 事實上,類似中冶集團這樣擁有全産(chǎn)業鏈優勢的央企,也僅(jǐn)有中國建築、中交股份、中國鐵建、中國中鐵等少數幾家央企,大多數央企參(cān)與保障房建設仍以投資開發(fā)爲主。 即便擁有全産(chǎn)業鏈優勢的中國建築,其參(cān)與保障房的方式也是以承建模式爲主,獲取施工環節的穩定利潤,而投資開發模式的比例較小。 萬科集團董秘譚華傑在5月初的一次電話會議裏,對開發商參與保障房算過一筆賬,明確(què)指出目前還不存在經濟上可行的模式。“代建模式風險低,但也沒什麽收益,所以基本上不能構成一個真正業務。”譚華傑假設,即使全國保障房的10%都交由一家公司代建,投資規模大概在1500億元,代建的管理費用按總成本的1%作爲上限,那麽收到管理費不超過15億元,再扣除人員工資、辦(bàn)公費用等成本,基本沒什麽收益。 譚華傑認爲,純粹的投資開發模式,無論是政府回購還是賣給買房人,開發商都很可能虧本。“開發商以20%的資金去撬動項目,整體3%的利潤就相當於(yú)有5倍的杠杆,也就是說,從投入的資金計算毛利率能達到15%。”最後虧本還是盈利就要看項目做多長(zhǎng)時間。假設這20%的資金也是借來的,那麽資金回收時間要少於(yú)兩年才能基本保本,因爲7%左右的年化收益與銀行借款的利息基本相當。 “現在一個(gè)保障房項目在兩年内收到錢的概率是不高的,所以虧本是個(gè)大概率事件。”譚華(huá)傑如是說。 保利地産(chǎn)董事長宋廣菊也對媒體透露,保利地産(chǎn)在北京的兩個保障房項目處於(yú)虧損狀态,原因就是政府方面的銷售方案遲遲沒有出台,導緻該項目所有樓盤不能按時銷售。 “一些保障房項目開發周期很長(zhǎng),建設過程中又缺乏動态的定價機制,人工成本、建築材料成本都在漲,就容易造成虧損。”北京住總集團董事長(zhǎng)張貴林向财新《新世紀》記者透露,他們開發的翠城經濟适用房項目建設超過十年,由於(yú)拆遷、建設等成本上漲,賬面計算出現21.18億元的巨虧,導緻項目無法繼續。 央企中的保障房大戶——中冶集團,在沈陽也曾遭遇當(dāng)地政府拖欠建設回款的尴尬,保障房貸(dài)款資金投入後一直被套。 知情人士透露,在住建部和國資委的相關(guān)會議上,幾家保障房業務較多的央企,都曾反映規定的保障房利潤率太低,要求适當(dāng)提高利潤率。 即便如此,保障房項目也不是央企想做就能做的。“比如,經濟适用房的用地是劃撥方式,相當於(yú)政府定向的計劃形式,不是誰想做就給誰的。”在中國鐵建房地産集團市場發展部部長樓英瑞看來,如果政策到位、操作規範的話,經濟适用房項目還是“有搞頭的”,一年能回收資金的話,資金回報(bào)率能達到10%以上。但這些“有搞頭”的項目不是輕易就能拿到的,樓英瑞認爲,地方政府想讓央企去做的大多是“沒搞頭”的公租房和廉租房項目。 在今年的1000萬套保障房計劃中,常規(guī)意義上的保障房——經濟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共占比60%,總計約600萬套;其中,租賃型保障房又占到60%以上。各省市認領的保障房任務,其中的分項指标也大體遵循這個(gè)比例。 “今年大量增加瞭(le)公租房的數量,這部分保障房的最大問題是政策不完善、盈利模式不清晰。”某央企地産公司負責人表示,一般而言,政府沒有财力進行大量回購,同時企業缺乏退出機制,回報(bào)周期過長,“每年的租金收益微乎其微,甚至連同期的存款利息都不到”。所以,大多數企業仍然不願參與公租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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