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爲首頁 | 聯系我們 | 幫助中心
 
 國内最大的安全信息平台!
首 頁 安全信息 礦業技術 礦業資源 安全産品 安全書城 人才招聘 設備展會 服務威客 安全論壇 視頻專區 在線留言
行業标準   礦業考場   安全動态   政策法規   工傷知識、健康   安全培訓   安全标識   工程監理   安全人物   安全範文   安全漫畫   安全标語   
       熱門搜索: 招聘千米定向鑽機管理和機長 千米定向鑽機瓦斯治理工程施工專業隊 瓦斯抽採泵站建設安裝隊,瓦斯抽採管道工程安裝隊 反井鑽專業施工隊,防治水鑽孔專業施工隊 4000-6000-13000型定向鑽機系列産品配件
  當前位置:首頁 >> 安全信息 >> 政策法規

關於頒發《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通知

來(lái)源:本站 發(fā)布者:佚名 發(fā)布日期:2011-05-23 08:57 浏覽次數:2907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爲切實貫徹《礦山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爲主、依靠科學 、綜合治理的方針和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的各項規定 ,預防災出的發生,防止人身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特制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本《細則》适用於有突出危險的全國煤礦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事業單位。

煤與瓦斯突出是一種複雜的礦井瓦斯動力現象,到目前爲止,對各種地質、開採條件下突出發生的規律還沒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礦井各級領導幹部都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全體職工都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各項規定。

第2條開採突出煤層時,必須採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措施。

在採用防治突出措施時,應優先選擇區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備採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採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爲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财務、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第3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局長及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勞動力、财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 ,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副局 、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監察局長及駐礦安全監察處(站)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務局、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災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突出危害嚴重的礦務局的科研部門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爲豐要内容進行研究 。

礦務局應對防突科研經費和人員予以保證。

第4條開採突出煤層的礦務局、礦都應設置專門機構 ,負責掌握突出動态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礦務局在每年第‘季度内 ,将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區)煤炭局。

第5條礦井在採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次煤與瓦斯突出 ,該礦井即定爲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定爲突出煤層 。

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的確定,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 、經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鑒定後,報省(區)煤炭局批準,並報部備案。

煤與瓦斯突出分爲突出、壓出和傾出三種類型,其基本特征見附錄1。

第6條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 ,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基礎資料,由部授權的科研單位鑒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並報上級批準。

新井建設期間,所在礦務局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 ,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經驗證與設計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突出危險性不符時,所在礦務局須提出報告,報原

審批單位批準。

已被定爲突出的煤層或礦井,在有充分依據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條件下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将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爲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並報部備案。

第7條突出礦井的鑒定主要是以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爲依據,按其特征確定所屬類型。凡經鑒定屬於突出動力現象的,即可定爲突出礦井;當其特征不明顯時,要在現場考察或實驗室中進行有關參數測定後,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最後鑒定結論。

凡需鑒定的礦井應向主持鑒定的部授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並提供下列資料:

1.礦井概況。包括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囚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礦井牛産概況(開拓方式、開採順序、巷道布置、採煤方法、頂闆管理方法、生産水平和開採水平的标高與垂深),礦井通風、瓦斯情況(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湧出量、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

2.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包括發生動力現象採區的地質資料(斷層和褶曲的分布、煤層厚度與傾角的變化),該地點的巷道名稱 、類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發生動力現象地點與鄰近層開採的相對位置,該區煤層的瓦斯樂力、瓦斯含量、煤的堅固性系數和破壞類型資料等;

3.動力現象發生前後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

鑒定報告主要内容有 :

1.礦井基本情況;

2.動力現象發生情況;

3.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4.作出是否屬於突出礦井的結論;

5.應採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見 。

鑒定報告的審批程序爲:礦務局(或礦)根據部授權單位的鑒定報告正式向省(區)煤炭局申報 ,經省(區)煤炭局批準後報部備案,審批後的文件應抄送原鑒定單位存檔。

第8條原定的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並,在生産建設過程中,未採取任何防突措施、連續5年以上再末發生過突出的,應由所在礦務局組織有關部門和煤炭部授權的科研單位共同進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對以往所發生的動力現象進一步核實和定性分析,參照突出危險區域預測資料進行驗證,確定爲無突出危險後,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突出礦井鑒定單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将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改爲非突出煤層或非突出礦井,並報部備案 。

改定突出煤層或礦井的報告内容包括:

1.礦井概況 。包括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礦井生産概況(開拓方式、開採順序、巷道布置、採煤方法、頂闆管理方法、生産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參數。瓦斯風化帶深度,分水平分區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等;

3.以往所發生動力現象的記錄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見;

4.煤層突出危險性K域預測驗證資料。

第9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和有突出煤層的礦並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産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計劃内容應包括:

1.保護層開採計劃;

2.抽放煤層瓦斯計劃;

3.石門(岩石井巷,以下各條同)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採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時間以及所需的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由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務局局長、礦長負責審定,副局 、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礦務局 、礦的計劃部門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列入年度、季度 、月的生産建設計劃。

礦務局、礦的财務 、器材供應、勞資部門 ,都必須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勞動力相應地納入财務、器材供應、勞動力計劃。

第10條在新建突出礦井的初步設計或有突出的生産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的設計中,對突出煤層都必需編制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專門設汁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採順序、採煤方法 、通風方式 、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或預抽煤層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新建的突出礦井,必須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部分組織驗收。

有突出煤層的生産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移交生産前,應由礦務局對防治突出專門設汁部分組織驗收。

在驗收中,發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時不得移交生産 。

第11條突出礦並的巷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2.煤層巷道應盡可能布置在卸壓範圍内,如採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5.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應盡可能減少;

6.開採保護層的礦井,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8.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12條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防治突出專門機構負責編制防治突出措施,編制時必須征求有關施工區(隊)幹部、工人的意見。編制後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産、技術、通風、供應、安監等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貫徹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制,並附有圖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幹部、工人貫徹己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貫徹後必須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4.採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規定 ,並有準確的記錄。如果由於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礦調度 室,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然後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5.礦務局局長和局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6.礦務同、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每月檢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将檢查結果相應地向礦務局局長和總工程師、礦長和礦總工程帥彙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7.礦務局、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8.有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13條地質勘探單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條件,在井田地質報告中必須提供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基礎資料應包括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 析、煤層圍岩性質及厚度、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煤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質情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過程中鑽孔透煤時的瓦斯湧出動力現象(頂鑽、夾鑽、噴孔等)。在井田地質報告書中,應附有瓦斯地質圖;

2.地質勘探單位組織會審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評價時,必須有所在礦務局總工程師、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安監部門和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參加,確定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會審報告中必須附有各單位、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14條突出礦井地測部門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地測部門與防突專門機構和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採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标明採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爲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2.採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採掘區提交採掘工作面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見表1),並報告礦總工程師。採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單後必須簽收,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在突出煤層頂底闆岩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态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表1採掘工作面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

  

局 礦 井 年 月 日

水平
  煤層
  採掘丁作面名稱
  
距保護區邊緣距離
  
未保護區和採掘工作面相對位置圖
 
說明:
 
礦總工程師批示
  
採掘區區長簽收
  

  

  

  

第15條開採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採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随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16條礦務局、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行使監察權。

安全監察員負責監督執行本《細則》中各項規定;參加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及其措施的審查;監督防治突出設計和措施實施;監督防治突出措施費用的使用;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並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他處理意見;對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決;對威脅安全生産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業場所,令其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17條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礦務局對防災人員要年審考核,合格亡崗。

對各類人員的培訓要求是:

1.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人,培訓的主要内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區(井)長、隊長應由從事突出煤層採掘工作不少於3年的人員擔任;

3.對在突出礦井工作的區(井)長、隊長、班組長、防突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的主要内容應包括有關突出的規章制度、突出發生的規律、突山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4.礦長、礦總工程師培訓的主要内容爲防治突出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以及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制度等。

第18條突出礦井和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爲安全培訓的主要内容。

礦長、礦總工程師由省(區)煤炭局負責組織培訓。

礦務局、礦的安全培訓部門應會同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及通風、地測和安監部門編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組織培訓師資。

第19條突出記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發生突出後,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並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見表2)。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並注明主要尺寸;

2.強度大於1000t的突出,必須附有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的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3.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系統分析總結,由礦務局寫出報告,於次年第—季内将填寫好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並基本情況調查表(見表3)和礦井突出現象彙總表(見表4)連同總結資料一並報省(區)煤炭局。

第20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細則》有關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執行。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並參照本《細則》有關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執行。

表2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

編号 煤炭局 礦務局 礦 井

突出日期
 年 月 日 時
 地點
    孔洞形狀軸線與

水平面之夾角
    
标高
    巷道

類型
    突出

類型
    距地表

垂深(m)
    噴出煤量和岩

石量
    
突出地點通風系統 

示意圖 

(注距離尺寸)
 突出處煤層剖面圖 

(注比例尺)

煤層頂底闆岩層柱狀圖
 煤噴出距離和

堆積坡度
    
名稱
  傾角
  上部
  
厚度(m)
  硬度
  下部
  
園岩和煤層破

碎情況
    
功力效應
 
支護形式
    棚間距離(m)
    
控項距離(m)
    有效風量 

(m3/min)
    
正常瓦斯濃度(%)
    絕對瓦斯湧出量 
  上一篇:關於發布《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的通知
  下一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熱門排行TOP10

more

熱門論壇

more
礦業技術管理公共服務平台簡介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會員注冊 | 在線留言
Copyright © Aqxx.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廈A座30-4号 郵編:400600 客服熱線:023-48732113
Email:aqxxpt@163.com 法律顧問:重慶展圖律師事務所 技術支持:重慶滿榮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礦業技術管理公共服務平台 版權所有 備案序号:渝ICP備2021000993号-1;客服QQ:7596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