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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三年内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者: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1-02-11 09:27 浏覽次數:1111
本報(bào)北京2月10日電 爲保障和促進我國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防止煤炭資源勘查投資過多而出現産(chǎn)能過剩問題,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決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在全國範圍内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通知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全國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及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開展的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二)使用省級财政安排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開展的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並(bìng)由省級人民政府正式來函商國土資源部同意的項目。(三)爲國家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煤炭資源開發項目配套的勘查項目和大中型礦山企業資源枯竭的已設煤炭採(cǎi)礦權周邊及深部的不宜單獨設置採(cǎi)礦權的零星分散煤炭資源勘查項目,並(bìng)由省級人民政府正式來函商國土資源部同意的項目。 通知明確(què),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财政安排的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煤炭資源勘查項目,不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勘查,申報時還應提交項目立項文件和勘查專項資金計劃(或預算)文件,在完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工作後,依法注銷探礦權,實行礦産地儲備,不得勘探後直接設置採(cǎi)礦權。 六種情形採(cǎi)礦(kuàng)權不得轉讓 本報北京2月10日電(記者夏珺)爲進一步規範採(cǎi)礦權市場秩序,維護採(cǎi)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yú)進一步完善採(cǎi)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採(cǎi)礦權登記管理工作作出新規定。 《通知》規範瞭(le)劃定礦區範圍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原則上應根據可供開採礦産資源範圍審批劃定礦區範圍。劃定礦區範圍依據的礦産資源儲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礦應達到勘探程度;非煤礦山、小型煤礦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程度並(bìng)符合開採設計要求。劃定礦區範圍必須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申請劃定的礦區範圍與周邊毗鄰的採礦權應按設計規範的規定保留安全間距。《通知》還對申請擴大礦區範圍、劃區變更、劃定礦區範圍期間的探礦權保留、探礦權部分轉採礦權、劃區延續等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進一步規範採礦權新立、延續和審批管理。申請採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yú)經審定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採礦權延續屬《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種資源儲量規模爲大中型的,憑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確(què)定剩餘查明資源儲量;其餘憑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作爲剩餘查明資源儲量的依據。 《通知》要求,嚴格採(cǎi)礦權轉讓、變更條件和審批管理。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轉讓採(cǎi)礦權的,應獲得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cǎi)礦權不得轉讓:採(cǎi)礦權部分轉讓的;被納入礦産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採(cǎi)礦權向非整合主體轉讓的;按國家産業政策屬於(yú)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於(yú)禁止開採(cǎi)區域的;採(cǎi)礦權抵押備案期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採(cǎi)礦權處於(y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稅務、檢察機關等通知立案查處狀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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