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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拟更名爲反間諜法 明確多部門密切配合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4-08-26 07:37 浏覽次數:2543
“國家安全法”的名稱(chēng)拟修改爲“反間諜法”,修改後的法律将突出反間諜的工作特點。昨日,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全部部長(zhǎng)耿惠昌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作國家安全法的修訂說明。 現行國家安全法已實行21年 現行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耿惠昌說,爲瞭(le)适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爲基礎,起草瞭(le)反間諜法草案。“國家安全法”的名稱(chēng)修改爲“反間諜法”。 修訂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一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内容爲基礎(chǔ),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将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què)需的措施上升爲法律規定;三是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緻。 “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結合 耿惠昌說,考慮到反間諜工作的開展除瞭(le)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草案在明確(què)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對於(yú)反間諜的工作方式,草案新增:“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産(chǎn)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衆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部分反間諜措施上升爲法律 根據現行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機關可按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場(chǎng)地和建築物。在此基礎上,本次草案新增“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chǎng)所和設備(bèi)、設施”。 本次修法将部分反間諜(dié)措施上升爲法律。草案規定,對與間諜(dié)行爲有關的工具、經費、場(chǎng)所、物資和其他财物,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 縱深 從“傳統安全觀”到“總體國家安全觀” 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特邀研究員劉躍進發現,中國官方在公開文件中最早使用“國家安全”這一術語是1983年。當時,爲瞭(le)確(què)保國家安全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成立。在傳統安全色彩非常強的軍事領域,官方也會提到國家安全。 上世紀90年代末到本世紀初,我國從(cóng)傳(chuán)統安全觀向非傳(chuán)統安全觀過渡。 1996年7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zhǎng)錢其琛在東(dōng)盟地區論壇大會上發表講話,提議東(dōng)盟适時開始探讨綜合安全方面的合作問題。劉躍進認爲,這可以看作是中國開始在對外安全和國際安全領域探索一種不同以往的新安全觀。 到瞭(le)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已經完全揚棄瞭(le)局限於軍事和政治的傳統安全觀,在安全構成、安全威脅和安全保障等方面,都形成瞭(le)一種既包括傳統的軍事、政治,又包括非傳統的經濟、恐怖主義威脅等在内的綜合性國家安全觀以及“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國際安全觀,並(bìng)由此構成一種非傳統安全觀。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設立國(guó)家安全委員會”。今年4月15日,中央國(guó)家安全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中共中央總書記、國(guó)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國(guó)安委主席習近平提出“總體國(guó)家安全觀(guān)”的概念。 習近平說,總體國家安全觀既重視傳(chuán)統安全,又重視非傳(chuán)統安全,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yú)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劉躍進稱(chēng),總體國家安全觀超越瞭(le)重國土安全而輕國民安全的傳統安全觀和傳統安全治理模式。 國家安全法修法重點 ●名稱 改名爲反間諜法 ●工作方式 草案新增,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産(chǎn)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衆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chéng)治的原則。 ●明確多部門密切配合 在明確(què)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chǔ)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 ●強制措施上升爲法律 在舊法中,國家安全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權力是由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屬於(yú)行政法規。根據2012年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上述強制措施隻能由法律設定,因此國家安全機關停止實施瞭(le)上述措施。 此次修法中,爲瞭(le)確(què)保反間諜工作順利開展,草案重新規定瞭(le)國家安全機關可對特定情況下的特定物品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強制措施。 ●境外機構間諜行爲将追究 爲瞭(le)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bìng)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草案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内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爲,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特邀研究員劉躍進2006年撰文提出,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名實不副的法律,像“一頂大帽子戴在瞭(le)一個小個子的頭上”,應更名爲反間諜法。昨天,劉躍進接受瞭(le)新京報的採(cǎi)訪。 焦點1 關於改名 現行國家安全法“名大實小” 新京報(bào):你曾經說現行國(guó)家安全法“名不副實”,爲什麽? 劉躍進:因爲“國家安全”之名在今天所指稱的範圍,要比現今的國家安全法涉及的範圍廣泛得多。無論是從傳統安全觀看,還是從各種非傳統的新安全觀來看,反間諜偵查都並(bìng)不是國家安全的全部内容,它在全部國家安全領域所占比例明顯要低於(yú)軍事國防問題。退一步講,反間諜偵查也不是狹義國家安全領域的全部,狹義國家安全領域還包括有情報、保密、保衛等方面的問題。 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實爲“反間諜(dié)偵查”的法律,是一部名實不副的法律,具體來說是一部“名大實小”的法律,形象地說是一頂超級大帽子戴在瞭(le)一個小個子的頭上。 焦點2 關於修法 反間諜法應照應憲法刑法 新京報(bào):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背景下,反間諜(dié)法修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劉躍進:反間諜作爲總體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既需要單(dān)獨立法予以授權和規範,更需要放在總體國家安全工作和總體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中進行考慮,把其作爲總體國家安全法治的一環和總體國家安全工作的一項内容進行統籌(chóu)。 隻有這樣,新出台的反間諜法,才可能與以後将陸續出台和修訂的作爲基本法律的總體國家安全法,及其他國家安全類法律很好協調,不至於(yú)發生沖(chōng)突和矛盾,不至於(yú)出台不久又要修訂。反間諜法的出台還應照應到其他的法律,包括憲法、刑法、保密法等。 焦點3 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需出台整體性國家安全法 新京報(bào):在新的國(guó)家安全形勢下,還需要完善哪些法律? 劉躍進:現在有瞭(le)總體國家安全觀,就可以考慮整體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瞭(le)。可以使每一部國家安全類法律出台時,有可能周密考慮其他法律的配套問題,使整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不同法律法規協調(diào)起來。 國家需要出台一部作爲基本法律的整體國家安全法,應該據此修訂(dìng)情報(bào)法、保密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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