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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規定淩晨2點後滞留影劇院人員需登記申報來(lái)源:四川在線 發(fā)布者:四川在線 發(fā)布日期:2014-06-19 09:01 浏覽次數:960
今(18)日,記者從省政府網站獲悉,《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bàn)法》已經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並(bìng)在登記後24小時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同時,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淩晨兩點以後仍在場所内滞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bìng)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醫療機構留宿流動人口 應登記個人信息 《辦(bàn)法》中提到,本辦(bàn)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台。該平台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並(bìng)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並(bìng)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採(cǎi)取書面、網絡、傳真等方式。 《辦(bàn)法》指出,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bàn)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並(bìng)在登記後24小時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同時,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並(bìng)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後24小時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bào)。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後24小時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bào)。 超過法定營業時間之流娛樂場所 應當申報個人信息 《辦(bàn)法》提出,用工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聘用的流動人口信息,並(bìng)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後24小時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娛樂場所、網吧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内滞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bìng)及時申報(bào)其個人信息。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淩晨兩點以後仍在場所内滞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bìng)及時申報(bào)其個人信息。 對於(yú)一年内三次以上違反本辦(bàn)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於(yú)處罰措施,流動人口違反本辦(bàn)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單位、場所違反本辦(bàn)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bàn)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bào)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洩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dān)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chù)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單(dān)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洩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ch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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