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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拟立法禁止子女“啃老” 買房求援父母不算來源:新華報(bào)業網 發(fā)布者: 發(fā)布日期:2011-01-21 09:02 浏覽次數:1072
已經成年,卻還成天賴在家中,啃老爸老媽的老本,這樣的人被稱爲“啃老族”,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無可奈何。今後,法律将爲這些被啃父母撐腰,對“啃老”的子女說“不”。昨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開幕,就《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瞭審議。記者發現,跟一審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瞭對“啃老”現象的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物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變化 老人有權對“啃老”的子女“說不” 對比去年10月中旬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記者發現,昨日二審的修改稿,最大的一個變(biàn)化就是增加瞭(le)對“啃老”現象的規定。修改稿第十五條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隐匿或者破壞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财物。”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啃老”這種“家務事”,如今上升到法律層面加以規定,這緣於現實的迫切需要。南京市民徐阿姨對此深有體會。“我兒子都32歲瞭(le),啥毛病都沒有,可就是不找工作,兒媳也不好好上班,小兩口就住在我家,全靠我們老兩口養著(zhe)。”一談到這些,徐阿姨就直搖頭。“他們既不出去找工作,也不說什麽時候搬出去,吃喝玩樂都讓我們負責,尤其是出去玩沒錢瞭(le),心安理得地跟我們要錢花,不給的話,就把家裏翻個底朝天。” 其實,啃老族不少見,還發(fā)生過“啃老”的子女将父母砍成重傷的情況。據中國(guó)老齡科研中心統計,在城市裏,有30﹪的年輕人靠“啃老”過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問題。 若違反這一規定,要承擔什麽責任?省老年法修改稿第五十條明確(què)規定:“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财物,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chù)罰法》的有關規定處(chù)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 買房求援父母,不算“啃老” 聽聞江蘇要立法禁止“啃老”,在南京鼓樓一家事業單位上班的王小姐心裏打起瞭(le)鼓。“我和我男朋友是不是要犯法瞭(le)?”王小姐告訴記者,幾天前,她跟男朋友看中瞭(le)大橋南路的一套二手房,總價150多萬,三成首付,大約需要50萬。由於兩人剛工作兩年,隻攢瞭(le)10萬元。爲瞭(le)湊夠首付,他們倆心一橫,硬著(zhe)頭皮向雙方父母開瞭(le)口,盡管要花光他們大半生的積蓄,沒想到兩家父母都同意瞭(le)。 如今房價高位運行,剛出來工作的普通工薪一族,依靠自己的能力買房子的想法遙不可及。對於任何父母來說,他們都希望子女過得幸福安康。看到自己的孩子成爲蟻族、“三百年買不起房子”,父母願意幫子女分擔這沉重的擔子,有能力的便會主動幫助,沒能力的也想著(zhe)砸鍋賣鐵資助孩子。“老人自願給子女财物上的幫助,是可以的,子女不算‘啃老’,並(bìng)不觸犯該條法規。”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巧仁告訴記者,該法規限制的是那些出於就業、婚姻、經濟利益等方面的消極、惡意的“啃老”現象。 疑問 “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難界定 在昨天的審議現場,也有委員對此有些質疑。有人認爲,立法讓老年人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有權拒絕,但情況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血脈相通,親情相連,父母在子女張口時,尤其是在“沒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面前,很少會有幾個會拒絕。事實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在法律上並(bìng)沒有明確(què)的界定,失業者固然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但低收入者也可以說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如今大量“啃老族”,恰恰都是以“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名義啃老的。 幹涉老人婚姻要判刑 昨日二審的《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從法律層(céng)面對發放尊老金、子女常回家看望問候、老年人乘車(chē)逛公園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定。 “常回家看看”屬倡導性立法 “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這條規定引來頗多争議,昨日二審的修改稿並(bìng)未在這方面作出更改。依然要求“對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dāng)經常看望、問候。”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巧仁告訴記者,我省並(bìng)未對該條規定制定相對應的法律責任,這屬於(yú)倡導性義務,目的是讓子女不要忽略對老人的精神慰藉。 子女不得幹涉老年人再婚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婚姻遭到子女幹涉時,往往忍氣吞聲,放棄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修改稿中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後的家庭生活。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攜帶(dài)自有财産(chǎn)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戚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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