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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屋征遷辦法拟禁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湖北|建設單位|搬遷來(lái)源:人民網 發(fā)布者:人民網 發(fā)布日期:2013-07-08 08:55 浏覽次數:847
7月7日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cǎi)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辦(bàn)通過官方網站公布《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bàn)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y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或房屋産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實施辦法》還明確(què)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未搬遷,征收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原标題:禁建設單(dān)位參(cān)與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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