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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陵園|烈士陵園|遷移|民政部來源: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者:京華時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3-07-05 10:07 浏覽次數:652
昨天,民政部網站發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bàn)法》(下簡稱(chēng)辦(bàn)法),今後,烈士紀念設施将分級管理,未經批準,烈士紀念設施将不得遷移。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家建立瞭(le)2.5萬座烈士紀念設施,設立4151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dān)位,其中,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181個、省級烈士紀念設施419個、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351個、縣級烈士紀念設施2811個、其他烈士紀念設施389個,基本上每個縣都有一個烈士陵園,共安葬烈士140多萬人。 辦法明確(què),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爲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並(bìng)分爲國家級、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四個等級。 今後,我國将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和建設規(guī)模,對(duì)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根據該辦法,今後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因重大建設工程確(què)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並(bìng)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同時,任何單(dān)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内的土地和設施,並(bìng)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内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原标題:未經(jīng)批準不得遷(qiān)移烈士陵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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