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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日起叫停非京籍人士補繳社保購房 |社保|購房|非京籍

來源:新京報(bào) 發(fā)布者:新京報(bào) 發(fā)布日期 :2012-12-18 09:59 浏覽次數 :687
    在去年開始執行的限購政策中,非京籍家庭如購房,需要在京連續5年以上繳納社保或個稅。從而,一些所謂的代辦公司以代辦補繳社保獲取購房資格爲名,诓騙購房者。

  昨日,市住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布消息,今起,補交社保在購房資格審核中将不予認可,同時明確(què)瞭(le)購房資格中社保繳納的相關條件。

  不法機構10萬元代辦社保補繳

  此前,考慮到一些人在換工作期間會出現社保的短期“斷檔”,審核中對於(yú)補繳社保是可以認定的,但這卻成爲瞭(le)一些不法機構牟利的方式 。據媒體報道,個别機構曾經辦理過通過補齊社保而取得購房資格 ,補齊5年社保的資金連帶辦理費用共10萬元。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明確(què)購房資格審核中的社保要求,也是爲瞭(le)堅決查處诓騙購房人以“獲取購房資格”爲由非法代辦補繳社保的行爲,防止不法機構和個人以此非法獲利 。

  标準細化有利於家庭判斷是否滿足條件

  根據昨日的權威發布,從12月18日起,補(bǔ)繳社保在購房資格審核中不予認可。這意味著(zhe),此前已完成的補(bǔ)繳記錄在審核中可予以計入。購房資格審核中,要符合繳納社保的兩項條件:應自提出申請的上一個月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在京繳納社會保險,且提出申請之月須爲正常參保狀态。

  該負責人稱,此次重申和明確(què)繳納社保的認定标準,是北京不斷完善購房資格審核機制的一項舉措。認定标準更加細化、明確(què),有利於(yú)家庭判斷自身是否滿足“連續5年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同時,對審核中不認可社保補繳,也有利於(yú)保障正常繳納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購房需求。

  加強對社保繳納情況監督管理

  限購(gòu)政策實施以來,全市以“連續5年以上繳納社保”爲審核條件的申請家庭共2.73萬戶,占全市申請家庭的5.6%;其中2.18萬戶通過(guò)審核,審核通過(guò)率爲79.8%,實際購(gòu)買住房的1.47萬戶,占全市購(gòu)房數的5%。

  兩部門表示,将加大對(duì)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的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duì)社保繳納情況的監督管理。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嚴格按住房限購政策要求如實申報(bào),如實提交審核材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據瞭(le)解,今年7月,上海市房管局表示,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的,繳納社會保險須符合“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兩年内累計繳納滿12個月”,補(bǔ)繳的不予認可。

  ■ 解讀

  完善政策並不意味限購調整

  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認爲,此次明確“繳納社保”的認定标準,是完善購房資格審核、細化政策規定的一項常規舉措,並(bìng)不意味著(zhe)政策調整,“任何一項政策都不可能在一開始就十全十美,總是要在實踐中發現問題、不斷完善的 。”

  此前認可補繳社保,是由於確實有因爲換工作等情況造成瞭(le)社保的短期中斷。陳志稱,房地産調控是要抑制投資和投機性需求,同時也應保護合理購房需求。但近期出現瞭(le)一些機構打著(zhe)“獲取購房資格”的幌子,以補繳社保的方式,讓一些根本沒在北京工作或工作時間很短的人獲得購房資格,這在社會上造成瞭(le)不良影響。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也表示,近幾個月,通過與社保部門的比對,發現瞭(le)一些惡意補繳的情況,有些竟然補繳瞭(le)一年以上,甚至更多。“這雖然是少數現象,但確(què)實不符合‘京十五條’對購房資格的認定,是違規行爲 ,所以政策就必須完善,堵住這些人鑽的‘空子’。”陳志說。

  ■ 分析

  “調控政策不會出現松動”

  購房審核不認可社保補(bǔ)繳,對房地産(chǎn)市場會有什麽影響?

  陳(chén)志認爲,此次隻是完善購房資格審核 ,與調控加嚴或放松沒有關系。而且從數據上看,以繳納社保條件購房的家庭在全市購房家庭的占比僅爲5%,對市場(chǎng)影響較小,“從目前看,北京首次置業在購房中的占比一直持續在九成以上,改善性購房也大都是自住爲主,市場(chǎng)上提供的也大部分是中小套型住房,因此對整個市場(chǎng)的影響很小。”

  他表示,從北京房地産(chǎn)市場(chǎng)的實際特點看,抑制投資投機需求将是一項長期任務 ,北京不斷完善限購政策,也表明調控政策不會出現松動。

  ■ 相關新聞

  炒賣房号行爲将嚴查

  新京報(bào)訊 近日有媒體報(bào)道稱(chēng),北京個别樓盤銷售出現“倒賣房号”的情況,自稱(chēng)與開發商有“内部關系”的人士稱(chēng)5萬元一個房号。

  一位自稱(chēng)與開發商有内部關系的倒号人士稱(chēng),房價不能優惠,就是開發商的正常開盤價格,隻能保證能提前選房或把選房号碼排到前面,但要額外支付5萬元“好處(chù)費”。

  市住建委表示,各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須嚴格遵守房地産銷售相關政策規定 。對變(biàn)相轉讓已預售房屋、捂盤惜售、哄擡房價及經紀機構炒賣房号、賺取差價等行爲,一經查實,依法嚴懲。如果購房人遇到以上問題,可以撥打投訴電話59958811投訴舉報(bào)。

  【釋疑】

  工作變動中斷社保可用個稅證明購房

  社保補繳不認可瞭(le),對於(yú)一些因工作變動導緻社保短期中斷的人怎麽辦?補繳認定的時間節點是什麽?對於(yú)一些購房人關心的問題,記者專訪瞭(le)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

  Q:因爲工作變動而社保短期中斷的人,在此标準下将不具備(bèi)購房資格,政策是不是過嚴瞭(le)?

  A:具備(bèi)購房資格,應該滿足繳納社保連續的條件。發生工作變動的,前後兩家用人單位也應該及時爲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這次明確(què)的标準是對購房資格審核機制的細化和完善,是對正常繳納社保的非京籍購房家庭權益的保護。

  如果確(què)實出現因爲工作變(biàn)動而中斷繳納社保的情況,購房人也可考慮提供連續5年以上在京繳納個稅完稅證明來購房。“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自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5年,每年至少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年份不能中斷,補繳無效。

  Q:關於(yú)繳納社保的認定,是以什麽時間爲準?現在補(bǔ)交18日之前的中斷社保行不行?

  A:繳費時間以及是否屬於(yú)補(bǔ)繳的認定,以社保實際繳納款到賬時間爲準。

  Q:有的人社保有中斷,是由於(yú)單位的原因繳納晚瞭(le),隔瞭(le)幾個月才把前幾個月的同時繳上,這也不具備購房資格?

  A:根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用人單(dān)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因此在12月18日起補(bǔ)繳的不予認可。

  Q:連續5年繳納社保,是五個(gè)險種都不能斷(duàn)?

  A:目前購(gòu)房資格審核是以養老險爲主,審核是否連續繳(jiǎo)納5年以上。

  Q:有些單(dān)位不用繳納養老險,怎麽辦(bàn)?

  A:按規定,未納入北京市養老保險參(cān)保範圍的在京國有企事業單(dān)位及駐京部隊醫院、學校等單(dān)位,其非本市職工家庭購房,需要提交3份材料 :所在單(dān)位上級部門出具的單(dān)位未納入本市養老保險參(cān)保範圍的證明材料和政策依據;本單(dān)位出具的申請購房職工任職及年限證明;本市社保部門出具的連續60個月在京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記錄及相關審核所需材料。

  非京籍家庭購房條件

  ●持有北京有效暫(zàn)住證(zhèng);

  ●在北京沒有住房;

  ●連續5年(含)以上在北京繳納社會(huì)保險或個(gè)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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