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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規定城管執法可用“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來源: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bào) 發(fā)布者: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2-04 09:26 浏覽次數:659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bàn)與清華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拟訂瞭(le)《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草案)》,該消息經本報等媒體刊發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網友對其中的“身體強制力”提出質疑。11月29日,《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通過省政府法制辦(bàn)網站,就《指南(草案)》邀請社會公衆提出意見、建議。
《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相關人士表示:“我們在制定過程中數次将《指南(草案)》對社會全部公開,目的就是爲瞭(le)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建議,以確保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目前《指南(草案)》仍在修訂、完善過程中,歡迎公衆和媒體繼續關注,並(bìng)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對合法、合理的意見、建議,我們将認真研究,並(bìng)吸收到《指南(草案)》中去。” 就“身體強制力”是否适用,省内有關專家指出,“身體強制力”不屬於(yú)《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範圍,因此,有必要對身體強制力進行嚴格的限定性解釋。至於(yú)身體強制力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則要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而定瞭(le)。 網友擔心:“身體強制力”會被濫用 據記者瞭(le)解,《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草案)》在省内七市區進行試點,這個在全國首創(chuàng)的城管行政執法指南引起瞭(le)網民高度關注。 有網友認爲“執法指南很具體,很有操作性,但其中在執法過程中,對不配合的義務人可以採(cǎi)用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是否有越權限制人身自由嫌疑?”也有網友表示,“對暴力抗法行爲的正當防衛”是“對不法分子具有對於(yú)他人财産或者人身造成威脅,傷害情節的”,不是行政執法必備手段,擔心此條款會被濫用。 制定方回應:兩種情況下才可使用“身體強制力” 針對網友們的熱議觀點(diǎn),《指南(草案)》編(biān)輯委員會相關人士11月29日回應說:《指南(草案)》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採(cǎi)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對拒不聽從現場指令的,可以口頭警告,義務人仍然拒不服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ài),迫使其履行義務。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17條。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爲瞭(le)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體強制力予以制止。該種情況下使用身體強制力,針對的不是相對人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爲,而是正在進行的針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人身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爲,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chǎn)和其他權利,依據是《刑法》第20條。 “身體強制力是針對執法時遇到暴力抗法,或者爲瞭(le)保護公共利益的時候,通過身體強制力阻止違法行爲的擴張,阻止給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民财産造成損害。這並(bìng)不是說城管可以把執法對象帶走,而是執法對象在有其他違法情況下的緊急制止。爲此,《指南(草案)》也做瞭(le)大量針對城管執法人員文明、規範、嚴格執法的具體規定。”這位人士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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