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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評大學生村官被勞教:制度供給應跟上時代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者:人民網-人民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1-21 10:35 浏覽次數:665
隻有確保制度供給跟得上時代腳步,確保法律規章不斷與時俱進,才能奠定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将一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
過去兩天,對大學生村官任建宇來說,可謂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爲由,撤銷瞭(le)對其的勞動教養決定,恢複瞭(le)他的人身自由;後是11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爲由,駁(bó)回瞭(le)其申訴,讨要說法未果。 在重慶勞教委“自我糾錯(cuò)”獲得輿論的肯定後,人們更關注的是:法院怎麽看?法律怎麽辦(bàn)? 自任建宇被勞教以來,這一案件引發普遍關注:一個青年隻是在網上轉發瞭(le)文字、圖片,原創(chuàng)者未被追究,爲何轉發者卻被勞教?一件印有“不自由,毋甯死”的文化衫,如何成爲違法物證?這些聽起來有些荒誕的情節,讓大家在關注一審法院裁定之外,更覺有必要探讨勞教案件本身。 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如今任建宇恢複自由瞭(le),但其當初爲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確(què)說法。如果說任建宇發表“負面言論”涉嫌犯罪,那麽當檢察院不認爲是犯罪時,有關部門卻通過勞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一年,是否合理?在國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脅?即便是公民表達權利被違法濫用,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單獨甄别判定? 這些疑問的産生,源於(yú)我國現行勞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國務院出台《關於(yú)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來,勞教制度已在我國施行50餘年。随著(zhe)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該制度已經顯現出許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頒布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隻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勞教的審批權屬於(yú)公安機關,在機制上缺乏應有監督,在實踐操作中彈性十足,往往成爲一些地方開設的“法律小竈”,甚至成爲一些人打擊報複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成社會共識,目前正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據經典理論,法治包含兩個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隻有確(què)保制度供給跟得上時代腳步,確(què)保法律規章不斷與時俱進,才能奠定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chǔ),才能将一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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