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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委拒絕公開人均辦公經費 央行稱屬國家秘密

來源:法制日報(bào)  發(fā)布者:法制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11-02 13:17 浏覽次數:777
         原标題:應公民申請9部委公開“人均辦(bàn)公經費(fèi)”信息

        近日從北京大學公衆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獲悉,《中國行政透明度觀察報告(2011-2012年度)》一書即将出版面世,其中的《“三公”經費公開調研專題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頗爲引人注目。根據該《報告》調查的結果,目前國務院部委機關的“人均辦公經費”透明度較低。負責《報告》調查部委機關依申請公開情況的中國政法大學團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2012年3月份開始,他們的調研人員以公民個人身份向42家部委機關申請公開“人均辦公經費”信息,但所遇阻力很大,且僅有9家公開瞭(le)自己的“人均辦公經費”信息,7家至今對公開申請置之不理,11家以“不屬於(yú)公開範圍”、“國家秘密”等種種不充分理由予以拒絕。

         9部委公開“人均辦公經費”

         根據《報告》調查結果顯示,除瞭(le)環保部、證監會、衛生部、司法部、科技部、安監局、國家知識産權局、海關總署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9個部委,應調研人員的個人申請公開“人均辦(bàn)公經費”信息外,其餘33家部委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

         其中在拒絕公開的部委當中,電監會、銀監會、公安部、外交部等15家部委,拒絕的理由主要爲:“部門決算正在審核批複”但承諾會按照相關規定适時公布 。對此,《報(bào)告》認爲這些部委的拒絕理由較爲充分,並(bìng)且也承諾将在審核通過後适時公開,爲此可以接受和理解。

         “國家秘密”等成爲拒絕理由

          除瞭(le)公開的9家和以“正在審核”爲由拒絕的15家部委外,《報告》披露,尚有18家部委拒絕公開的理由並(bìng)不充分,有的甚至明顯違法。

          這些被《報告》視爲不充分的理由主要分爲五類:第一類爲“人均辦(bàn)公經費”屬於(yú)國家秘密而拒絕公開 。央行是被調查的42家部委中唯一使用該理由的。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央行以“人均辦(bàn)公經費屬於(yú)國家秘密”爲由拒絕公開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不是任意個人或任意單位機構可以随意界定的。

          根據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què)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而央行的“人均辦公經費”信息明顯並(bìng)不在上述範圍内。

           同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是否屬於(yú)國家秘密和屬於(yú)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 。但是央行的“人均辦公經費”信息並(bìng)未被相關保密部門認定爲國家秘密。因此,央行以“人均辦公經費屬於(yú)國家秘密”拒絕公開,理由並(bìng)不充分 。

           “不屬公開範圍”爲最常用理由

           在這些拒絕公開的理由中,第二類是“人均辦(bàn)公經費”不屬於(yú)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這是最爲常用的理由,其中發改委、交通部和鐵道部都以這樣的理由拒絕公開。

           對於(yú)這種拒絕公開理由,王敬波教授認爲,這並(bìng)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财政預算、決算報告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内確定主動公開、且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内容。“人均辦公經費”屬於(yú)财政預算決算的範圍内,當然就屬於(yú)政府信息應重點公開的範圍。

          第三類理由是該信息不存在或概念不清。其中水利部拒絕的理由是“所申請公開的人均辦(bàn)公經費(fèi)信息不存在”;國土資源部的拒絕理由是,根據财政部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有關财務會計制度,沒有“人均辦(bàn)公經費(fèi)”科目設置,其概念不清,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情況。

           王敬波教授認爲,這種拒絕理由明顯帶有推搪之意。因爲根據我國目前的财政收支分類科目,“辦公經費”是明確(què)確(què)立的财政科目,而每個部委的正式在編的行政辦公人員的數目也是有固定數目的。隻需将辦公經費的總數除以人數就能得出“人均辦公經費”的實際結果。怎麽會無法提供?而且在實際的調研過程中,隻要部委答複瞭(le)“辦公經費”和“辦公人員”的數目,調研人員都視爲公開瞭(le)所申請的信息。

           第四類是要求提供公民所申請獲取信息與自身生産(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保監會和住建部都使用瞭(le)這種理由。王敬波認爲這種拒絕理由明顯帶有設置公民依申請公開難度和成本的意圖,是不合理的。與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标相悖。

          第五類是置之不理。其中煙草局、教育部、文化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農業部和審計署,一直對於(yú)調研人員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置可否。直到《報(bào)告》出台,上述七家部委也未對申請作出答複。

          王敬波認爲這種置之不理的态度明顯違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chǎng)答複的,應當當場(chǎng)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chǎng)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bìng)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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