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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告别财政養老 四類人豁免|财政養老|事業單位|養老來源:第一财經日報(bào) 發(fā)布者:第一财經日報(bào) 發(fā)布日期:2012-08-28 09:49 浏覽次數:620
8月25日起,深圳市事業單位並(bìng)受聘於(yú)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下稱“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将告别财政養老,執行“社會養老保障+職業年金”的新制度。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翟玉娟在接受《第一财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改革並(bìng)無太大意義,隻是前期聘任制公務員養老保障改革的一個配套。這一系列養老保障改革能否成功,取決於(yú)公務員内部有無改革決心。如果不能創造公平公正的競争環境,将降低深圳對於(yú)人才的吸引力。 具體管理辦法待出台 常設崗(gǎng)位事業單(dān)位工作人員包括教師、醫生等職位,占事業單(dān)位工作人員比例較高。 按照《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bàn)法》(下稱《試行辦(bàn)法》),新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基本與聘任制公務員養老保障标準相同,包括三部分: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bǔ)充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的标準爲繳費工資的18%,單位繳10%,個人繳8%;購買地方補(bǔ)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爲繳費工資的1%,由單位繳納;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月工資總額的8%(超過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9%)繳交職業年金,待退休後領取。 按照繳費比例測(cè)算,新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月度養老金約爲繳費工資的28%,與雙軌制下的養老保障相比,待遇有所下降。據翟玉娟稱(chēng),“雙軌制”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的70%~80%。 此前,幾位接受本報記者採(cǎi)訪的聘任制公務員都表示,因爲離退休時間尚早,他們對退休後的待遇並(bìng)不關心,反而更關注職業上升空間。實行職業年金制度後,可以跟随職業變動而流動,並(bìng)無不妥之處。相比之下,他們更關心職業年金将被如何管理,在需要時是否可以從賬戶上支取。 與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一樣,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職業年金管理辦(bàn)法也尚未出台。《試行辦(bàn)法》規定:職業年金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下稱(chēng)“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應當委托專業投資運營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有關投資運營的具體監督管理辦(bàn)法另行制定。但具體規定何時出台目前尚無時間表。 四類人排除在外 深圳市於(yú)4月19日頒布瞭(le)《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規定2010年7月13日後調入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新的養老保障制度領取養老金。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dān)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翟玉娟表示深圳市上述規(guī)定是明顯的“溯及既往”,必須予以修正。 8月23日,深圳市第二次發布試行辦(bàn)法,将實行時間從(cóng)2010年7月13日改爲2012年8月25日,同時四類新聘人員排除出實行範圍,即按照原有退休制度規定領取退休金。 四類新聘人員包括,深圳首次接收並(bìng)安置在常設崗位的軍轉幹部;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biān)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到深圳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務員;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機關使用工勤編(biān)制的人員。 對此翟玉娟認爲,上述四類人員不适用於(yú)該辦(bàn)法毫無依據,這是有針對性地保護一些群體。 對於(yú)爲何将四類新聘人員排除在試行辦法之外,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bìng)未說明,本報記者已按照其要求将採訪提綱發至該局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並(bìng)未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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