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解釋】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爲瞭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瞭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争議的發生,本條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作瞭規定。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将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並且适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瞭解。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用人單位往往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對待求職者。招聘單位的情況、信息對求職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極低的,甚至有些單位還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欺騙或非法招用求職者。因此,本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作瞭規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内容是法定的並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将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這些内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選擇一份适合自己的職業對於一個勞動者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勞動者隻有詳細地瞭解瞭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後,才能結合自身特點來選擇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對於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如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用人單位内部的各種勞動紀律、規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請假制度、處罰制度以及企業内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等,用人單位都應當進行詳細的說明。
點擊下載......